「我助人為樂時墊付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2019-09-19   央視社會與法

近期,發生了這樣兩件事

8月30日,小麗在逛街時發現有一位老人臥躺在路邊,她走近得知這位老人突發心臟疾病,兒女卻不在身邊。於是,她毫不猶豫地撥打了急救電話,並護送老人到醫院進行治療,共墊付醫療費、護理費4萬元。

9月3日,小張發現同小區的小楊家失火,而小楊恰好外出旅遊不在家,小張便持水桶前往救火,結果在救火途中被燒傷,共花費醫療費用500元。

事情發生後,很多人關注的問題是,小麗和小張都是自願幫助了他人,那麼由此產生的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首先,來了解一個新概念

無因管理

是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

無因管理的事件需要滿足四個認定條件

1、管理他人事務。
2、管理人無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
3、事務的管理有利於被管理人,且不違反被管理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4、管理人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務,並願意將管理所得利益歸屬於他人。

小麗和小張的行為都滿足了以上四點,因此屬於無因管理。那麼,在無因管理過程中,管理人所產生的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在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

小麗替生病的老人墊付了醫藥費和護理費,屬於第一種情況,她可以向老人或者其子女追償。小張因幫助小楊家滅火而受到的損傷,屬於第三種情況,因此,小楊需要負責賠償。

注意:如果出現受益者不願支出費用或賠償的情況,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受益者承擔。

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公民具有社會責任感的體現。需要注意的是,大家在幫助過程中要把握好分寸,有些事項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嚴重時還可能構成侵權或者違法

1、違法事項。比如替他人打架並因此受傷;或者替他人看管、隱匿贓物並支出保管費用。
2、不能發生債之關係的純粹道德、宗教行為或好意施惠行為。例如:養子女對養父母的照料;為患病者祈禱等行為。
3、依法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比如登記結婚、訴訟離婚等。
4、非經本人授權不得辦理的事項。如放棄繼承權;公司股東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