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無法行使民事訴訟權利?法官給了這些建議!

2020-04-06   央視社會與法

疫情的發展

無論對個人生活還是社會活動

都造成了一定影響

部分人由於身在疫區、隔離等原因

民事活動會受到限制

如果當事人因疫情

無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

訴訟時效是否會中止?

該怎麼處理?

今天跟著小編來學習涉疫相關法律知識!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勞動者(含死亡勞動者近親屬)能否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人社部相關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信息?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根據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向勞動者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報告相關信息。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因疫情影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何處理?

受疫情影響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當事人可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情形,積極協商,採取順延期限、調整價格、減少收費、分擔損失等形式繼續履行合同。

因疫情影響無法行使民事訴訟權利,如何處理?

因受疫情影響,部分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存在困難,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止。

(來源:佛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