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長安新疆公眾號
一個簡單的交通違法處罰,
本該處罰完就結束了。
但一小時後,
受罰者發了個朋友圈。
然後,他又違法了。
7月26日19時53分,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城北主幹道(烏五公路-烏奎高速)文光路至烏奎高架橋路段,閆某駕駛新A牌照的小型轎車在路中掉頭,影響了主幹道上正常直行的車輛。
烏魯木齊公安局新市區交警大隊地窩堡中隊執勤民警發現後將閆某攔停,告知閆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新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八條第六項,根據相關法規,決定予以閆某100元罰款的處罰。
地窩堡中隊中隊長何香濤介紹,閆某現場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甘心認罰。
當日21時許,閆某為了發泄自己的情緒,拍了張罰單照片發到朋友圈,並配文字辱罵民警。
「當天晚上我同事給我發了閆某朋友圈的截圖。我們找到閆某的電話,詢問情況,並傳喚他次日到交警中隊配合調查。」何香濤說。
27日早上,閆某來到新市區交警大隊地窩堡中隊。配合完調查,閆某被移交至新市區工業園區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閆某因尋釁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
「我不應該違反交通法規,更不應該辱罵民警,現在我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在此向民警同志道歉,對不起。」面對行政拘留處罰,閆某面露悔意,並向民警道歉。
短評:朋友圈泄憤罵人是侵權
隨著網際網路及手機、電腦的普及,網絡已經成為人們生活必不可少的交往交流工具,將個人的言論或隨想在朋友圈發布,是相當多的網民十分熱衷的表達方式。而有些人把微信作為發泄私憤、辱罵他人的平台,殊不知,這樣的行為會構成違法犯罪。
網絡社會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人們通過網絡發布的內容必須經得起檢驗,不得觸犯法律,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