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還住在家裡不走,怎麼辦?

2019-05-24     央視社會與法

劉豪和秦雨這對曾經你儂我儂的小兩口決定和平分手,為了不讓雙方父母難過,二人約定先不和家裡人攤牌。他們在市中心有一套住房,劉豪爽快地說:「房子咱倆一人一半先住著吧」,秦雨認為可行。於是,二人在離婚協議書上就房產分配一項只寫了一句「對於夫妻共有住房,雙方各分50%」的話。

拿到離婚證後不久,劉豪就被公司外派了,秦雨仍住在兩人的房子裡。半年後劉豪回國,到家推門一看傻了眼,發現秦雨和新男友住在一起。劉豪說:「你們這樣住在我家算怎麼回事?沒見過你這樣離婚不離家的!」

秦雨一聽不高興了:「房貸我還一半,房產證上還有我的名字,憑什麼我離開?再說了,離婚協議書上寫明了這是『夫妻共有住房』,他住在我的臥室,你管不著!」本來商量好和平分手的二人,不得不對簿公堂,而造成這一切的原因,就是二人的離婚協議書沒寫明白!

既然已經不是夫妻,這套房子就不再是「夫妻共有住房」,所以離婚後必須分個明白。此外,離婚協議書中「雙方各分50%」這句話也太籠統,這究竟是指把房子、床、家具都鋸開分成兩半叫雙方各分50%呢,還是把房子賣掉,售房款平分才叫雙方各分50%呢?

很顯然,案例中劉豪和秦雨都認為,你一間臥室,我一間臥室分開住著,就叫做雙方各分50%了。然而,這種「過家家」式的離婚方式極易引起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

所謂共有,其實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財產共享所有權,它分為按份共有以及共同共有兩種狀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就屬於共同共有,舉例來說包括:房產、家具、汽車及存款等。

但當婚姻關係解除時,共同共有的基礎即告終止。為了適應婚姻關係發生的變化,因此離婚協議書里一定要寫明房子、車子、票子以及孩子的具體分配辦法。

也就是說,如果劉豪和秦雨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對房產的具體分配方案的話,就不用擔心出現上述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庭審中,劉豪和秦雨都想把房產爭取過來,說自己可以給對方折價款。法院使用了一個小技巧,化解了這個矛盾:

法官讓劉豪和秦雨按照雙方都認可的房屋價值,在指定時間內向法院帳戶轉去50%的房屋折價款。只有劉豪完成了轉款,因此法院判決房產歸劉豪所有,秦雨在拿走劉豪打到法院帳戶上的那50%的房屋折價款後搬了出去。

能用一紙約定就解決的事,就不要再鬧到法院去打官司啦!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首先,雙方應就子女撫養權問題達成協議。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離婚後子女由哪一方撫養,以及非撫養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的數量。同時,最好說明撫養費的支付年限,如果非撫養方願意支付撫養費到18歲以後直至獨立生活的,也可按實際情況約定。

此外,探視的方式約定得越細緻越有利於操作,以免雙方日後為了探視權發生糾紛。

其次,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現金存款、股票保險、公司股權、機動車輛以及貴重物品等。約定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各個財產的分割方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再次,標明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後的責任。如果一方存在隱瞞、轉移或虛報共同財產的行為,那麼該方要無條件放棄其隱瞞、轉移或虛報的共同財產部分,同時應表示願意承擔由此給另一方帶來的全部損失。

最後,讓協議更具效力。在民政局簽訂完離婚協議後,最好到公證處或是仲裁委對該協議進行公證或是仲裁,這樣的話當雙方履行協議發生糾紛時,只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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