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親屬家住了幾十年,房產就有我的份嗎?

2020-04-03     央視社會與法

什麼是「升米恩斗米仇」?本來好心把房子借給親戚住,結果現在鬧成了仇人?在熱播劇《安家》中,就有這樣的案例。


幾十年前,家住上海的龔先生出於好心,收留了親戚一家孤兒寡母,龔先生在洋房外為娘仨搭建了一個供臨時居住的小屋。


多年之後,龔氏後人因資金周轉需要,想賣掉祖宅來拯救家業。就在這個時候,本已搬離多年的那家親戚出現了,說他們一家子在老洋房住了40年,房子也應有他們一份,開口索要5000萬賠償。


問:親戚一家人的行為合法嗎?


雖然親戚一家在龔家祖宅住了幾十年,但也只是「借住」。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間並未發生所有權轉讓行為,也就是房子並沒有辦理過戶,老洋房的所有權自然不會因為親戚一家居住40年而發生轉移。由於龔家老洋房的所有權人只有龔先生一人,而無其他按份共有人或共同共有人。所以,親戚一家人雖然住了幾十年,與所售房款沒有半毛錢關係。


根據《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因此,親戚一家索要賠償的行為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龔氏後人有權採取強硬手段,徹底切斷親戚一家與老洋房之間的寄生關係。

不久前,家住天津的楊先生也遭遇了一件煩心事。20年前,楊先生將房屋租借給親戚黃女士居住,合同期限至2019年底結束。2020年初,某開發公司對房屋實施拆遷。就在楊先生拿到房屋補償款後,黃女士出來說,自己一家子住了20年,房子也應當有他們一份,於是索要拆遷補償款。


問:黃女士有權得到補償款嗎?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補償,並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對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按照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的所有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其中,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然而,本案中的黃女士只是借用楊先生的房屋,其既不是房屋產權人,且租賃合同已到期,也不是承租人,所以她沒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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