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家致富走邪道,非法經營香煙獲刑罰

2019-10-21     河北高院

有人說,商人就是把商品從東邊買,再賣到西邊去,辨貴賤、調餘缺、度遠近。但這種商品必須是法律規定可自由交易的才行,否則就有可能構成犯罪。這不,被告人許某就因違反了國家專賣制度,非法銷售香煙,結果被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8萬元。

為了實現發家夢想,許某動起了歪腦筋,搞起了非法經營香煙的勾當。2017年2月份以來,許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手機微信向其下線魯某(另案處理)等人銷售多種國內外品牌香煙。經審計,許某非法經營香煙的金額為22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規定的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經營數額高達228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於許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許某的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和社會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決。

說法

《煙草專賣法》第三條規定,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捲菸一百萬支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許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經營數額高達228萬餘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已達到「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所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許某應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被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於許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故法院最終從輕作出了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8萬元的判決。

來源:河北法制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kMhF7G0BMH2_cNUgNNO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