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車相撞!兩死一傷! 涿鹿法院圓滿審結張涿高速公路五交通事故案

2019-11-11     河北高院

2018年9月16日,趙某敬乘坐丈夫宗某駕駛的輕型貨車,行駛中與王某華、王某民、王某、周某軍分別駕駛的四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趙某敬、宗某死亡。

事故發生後,相關涉事人員向涿鹿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經原、被告陳述及相關證據證明,涿鹿法院認定以下事實:2018年9月16日,宗某駕駛的輕型貨車(乘坐其妻趙某敬),行至張涿高速公路張家口方向15KM+750M路段,車輛與王某華駕駛的重型貨車追尾相撞,隨後王某民、王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相繼與前方事故車輛發生碰撞,致宗某、趙某敬死亡,王某華受傷。其中,周某軍駕駛的重型貨車緊隨宗某車輛之後到達事故現場,其發現前方險情後採取避讓措施緩慢通過,但車輛右後部被王某民駕駛的車輛在避讓中碰撞。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張家口支隊涿鹿大隊經勘驗、調查,無法判定宗某、趙某敬死亡的成因,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實了以上事故的經過。

涿鹿法院認為,本次事故中,宗某、王某華、王某民、王某四人行車未確保安全,致使瞬間發生四車相撞、二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宗某的死亡與以上人員的行為均有因果關係,而周某軍駕駛的車輛未與宗某的車輛及身體接觸,宗某的死亡和周某軍的行為之間無因果關係。綜合全案情況,王某華的車輛被追尾,其責任較輕;宗某雖然追尾他人,但在接下來的事故中其責任較王某民、王某為輕。

據了解,王某華的事故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邯鄲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王某民的事故車輛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寧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撫寧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王某的事故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鞍山支公司)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蕪湖支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周某軍的事故車輛在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滄州支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滄州分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宗某的事故車輛在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任財險廊坊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以上保險期間內。

綜上,結合各原告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涿鹿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針對原告趙某田、張某紅、趙某博(三人均為死者趙某敬的親屬):人保邯鄲分公司、大地財險撫寧支公司、太保鞍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55000元;人保邯鄲分公司、大地財險撫寧支公司、平安財險蕪湖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分別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66399元、232396.5元、232396.5元。針對原告宗某業、趙某博(二人均為死者宗某的親屬):人保邯鄲分公司、大地財險撫寧支公司、太保鞍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55000元;人保邯鄲分公司、大地財險撫寧支公司、平安財險蕪湖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分別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66354元、232240元、232240元;國任財險廊坊支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68000元。針對原告王某華:國任財險廊坊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償王某華經濟損失1862.83元,在交強險傷殘項下賠償王慶華經濟損失2462元;大地財險撫寧支公司、太保鞍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賠償王慶華經濟損失1862.83元。針對原告王某革(王某華所駕駛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國任財險廊坊支公司、大地財險撫寧支公司、太保鞍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賠償王某革經濟損失1000元;國任財險廊坊支公司、大地財險撫寧支公司、平安財險蕪湖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分別賠償王某革經濟損失24400.2元、42700.35元、42700.35元。

來源:張家口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j4g_Wm4BMH2_cNUgPt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