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詮釋新法對資本市場帶來的新變化

2020-01-02     蘇渝



蘇渝

投資者盼望以久的將在3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證券法較現行法有哪些改變?我仔細讀了幾遍,新通過的新證券法,與舊法相比,新法最大變動就是;

一,在證券發行方面重點強調了註冊制重頭戲,

解析一下:與註冊制相配套的退市制度卻沒有強調。成熟市場的註冊制都是上市和退市始終保持了相對平衡。

二,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力度加強且創新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

解析一下:賠償力度還是較弱,待細則出台。

三,在法律責任方面全面加大證券領域違法處罰力度。

解析一下:雖然提高了罰款數額,但對造假上市入刑方面沒有強調,違法成本還是很低。

四,在從業人員不准炒股方面加大了處罰力度。

解析一下:從業人員炒股,容易出現老鼠倉或操縱市場謀取利益的行為,應該重罰。總體來看:新法的重點是註冊制,下面我們來通俗解釋新證券法對資本市場帶來的新變化:

 首先註冊制是此次證券法修改的一個最重要內容。「這次修改後的證券法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經驗基礎上,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於證券發行註冊製作了比較系統完備的規定。
  註冊制一是精簡優化了證券發行的條件。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取消了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減少了長期以來資本市場向發審委尋租的損害投資者的醜惡現象。比如;節前,兩證監會發審委員受賄獲刑 近70家上市公司捲入。孫小波受賄778萬元,獲刑11年;韓建旻受賄343元,獲刑10年。新《證券法》通過,取消發審制度,存在了16年的發審委制度終於退出歷史舞台。所以,我們說:註冊制利好大於利空。 三是強化了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新證券法專設一章,對信息披露作了系統規定。
  其次,加強投資者保護創新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這次修改突出強調投資者保護,特別是就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這一主線,進行制度設計。」
  新證券法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一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二是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作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 「修訂後的證券法還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雖然賠償力度還是較弱,我們期待更有力度的配套細則出台。
  再次,新證券法規範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行為,又規範證券發行、上市、交易、退市各個環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強監管,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著力構建更加有力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這次修改的證券法法律責任一章是所有章節中條文最多的。在更嚴厲地打擊證券違法行為,提高違法行為成本,努力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市場環境,嚴厲震懾違法行為人。
  從行政處罰力度上看,針對欺詐發行,新證券法規定,尚未發行證券的,要給予發行人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要處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另外,新證券法針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新證券法雖然提高了罰款數額,但對造假上市入刑方面沒有強調,同成熟的資本市場相比,違法成本還是很低的。(原創文章,抄襲必糾!)


(以上分析只作參考,不作買入依據。買者自負,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蘇渝高級投資顧問註冊編號(A0830612080001) 所屬證券諮詢機構編號(ZX0095)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ij5BZW8BMH2_cNUg_wV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