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這樣一個問題:中國如果加大月球探索和開發力度,成功載人登月,以後月球會成為中國的嗎?
這似乎是一個腦子壞了的問題,但這種對宇宙探索和開發的模糊認識有相當的市場基礎,由此覺得還是有必要來扯一扯。
時空通訊認為此言差矣。俺們的每一代領導人都說過了,中國永遠不稱霸。有這種霸權心態之人完全與俺們的一貫國策背道而馳。
而且中國目前也還沒有任何能夠稱霸全球的本錢,從經濟實力和科技實力、軍事實力上比,與老美還有一大截差距,航天科技和軍事實力還不如俄羅斯,憑什麼去霸占月球呢?
再說,聯合國1959年就建立了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PUOS),專門負責地外空間和平利用的協調機器產生的法律問題,制定了一些列法律、法規,統稱為「太空法」,其主體就是五個國際公約,即《外空條約》、《營救協定》、《責任公約》、《登記公約》、《月球協定》。
這些條約中國都簽署了,難道說一套做一套,自食其言?
以上五個條約都是簡稱。如《外空條約》全稱為《外層空間條約》,是聯合國大會1966年12約17日通過的。
當時有63個國家簽署,於當年10月10日生效,至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簽署並批准生效了,中國1983年簽署加入該條約。
可以說這個條約是最重要的一個太空法條約,一共有17條,主要內容有: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有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權利,參與國都應促進並鼓勵國際間合作;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都不能依據國家主權要求,不能以任何方式據為己有或占領;禁止在外太空部署武器和軍事基地,以及進行軍事演習;無論何國航天員都是人類使者,如因事故降落在公海或他國,各國都有盡力救助義務並安全送其回到本國;任何外層空間飛行器及其配件都屬於註冊國所有,任何國家境內發現他國航天設施都應該歸還註冊國;任何國家任何外層空間活動都應向聯合國、公眾和科學團體報告;任何國家外層空間活動不得損害他國利益,對造成的任何損害應該承擔國際責任,並且不能造成環境污染,等等。
《月球協定》全稱為《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1972年12月通過,主要內容為:
月球和其他天體專用於和平目的,禁止軍事用途;月球和其他天體及其自然資源屬於全體人類共同財富,全體締約國公平分享;任一締約國對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所從事的任何活動都承擔國際責任,需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
太空法還有很多規定,都是約束各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過程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原則上是和平開發利用、保護和共享。
當然,現在各國航天技術參差不齊,在外層空間探索和利用過程中,也會有很多問題甚至糾紛出現,但不管怎樣,還沒有像題主這種想法,明目張胆要獨霸某個星球的狂言出現過,這種說法和想法是一種無知且不良心態的反映,幸好世界主流不是這種意識形態,如果都這樣,這個世界早就一團糟了。
如果真像前面問題所說,我們中國把月球據為己有,就是一個違背國際法,倒行逆施的行為,那些鼓吹「中國威脅論」的言論就成為事實,我們在國際上就會孤立,甚至一些友好國家也會離我們遠去,我們過去說過的所有承諾都成為謊言,題主想過這種後果嗎?
這個世界現在已經夠亂的了,如果把這種亂在帶到外層空間,人類真的就離滅亡不遠了。
我希望有想把月球據為己有小人心態的只是極少數,而和平利用外層空間,與全人類共享心態的人是我們社會的主流,這樣俺們泱泱中華才真正能夠屹立於世界,成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
時空通訊相信,中國今後在太空探索中即便取得再大的成就,都會用獲得的成果造福於人類,用實際行動遵循國際法和國際義務,履行自己一貫的承諾。
就是這樣,歡迎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