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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孫玉濤 楊祥君
責編 | 李曉明
庚子鼠年,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正處在攻堅階段。瑞得西韋臨床試驗還沒有出結果,「 『瑞得西韋』被搶申發明專利」 事件似乎已經過去,但是對於本次事件,我們需要知道更多。
2020年1月31日,美國華盛頓州衛生部公共衛生實驗室 Michelle L. Holshue 課題組在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醫學雜誌》(NEJM)在線發表了一篇關於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病例的論文,介紹了美國首例確診病例的診療過程以及臨床表現,尤其提到瑞得西韋(Remdesivir)對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效果顯著。
2020年2月4日,武漢病毒研究所(簡稱武漢病毒所)等單位在 Cell Research 上發表學術論文,指出中國學者在抑制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其中包含瑞得西韋。
此時,武漢病毒所難免會有跟隨 Holshue 課題組之嫌,不過據武漢病毒所在官網披露的信息,參與該研究的合作雙方單位武漢病毒所與軍事醫學研究院,已於2020年1月21日申報了瑞得西韋用於治療新型冠狀病毒的發明專利,並將通過 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透露這一信息表明,中國科學家發現瑞得西韋用於治療新冠病毒比美國早,結果公眾一片譁然。瑞得西韋是美國製藥公司吉利德研發的藥,武漢病毒所申請專利,這不是 「搶申」 嗎?
實際上,武漢病毒所的文章2020年1月25日就收稿,且是細胞水平上的試驗研究,早於美國課題組論文發表時間1月31日,大可不必用已經申請專利來證明。
如果因為武漢病毒所申請了專利,而擔心吉利德公司瑞得西韋被搶申,那就是杞人憂天。
藥物的研發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具有非常顯著的自身特點,其中藥物化合物專利是專利保護的核心。通過檢索 PubChem 和 Cortellis 資料庫可以發現,吉利德公司關於瑞得西韋化合物有9項專利申請。以化合物專利為基礎,吉利德公司在全球42個國家及地區申請了多項專利,逐漸構建了一個相對完善的核心技術保護體系。
吉利德公司最早於2011年7月22日申請瑞得西韋化合物專利(PCTUS2011045102),並通過PCT途徑使該專利進入了美國、中國、澳大利亞、日本等20多個國家。2015年至2018年期間,吉利德又陸續申請了8件瑞得西韋化合物相關專利,涉及瑞得西韋用於治療多種病毒感染的相關化合物、藥物組合物及其相關製備方法、病毒感染治療方法等內容,具體包括有化合物結構、化合物及其藥物組合物製備方法、合成、晶型、製劑等方面的保護。
吉利德公司瑞得西韋相關化合物專利
從專利布局策略上看,瑞得西韋相關化合物專利首先在美國申請,然後通過PCT途徑申請同族專利,進入其他國家,進行全球專利布局。以瑞得西韋化合物專利為基礎,吉利德公司陸續在全球42個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申請了同族專利,具體包括美國、中國、日本和澳大利亞等。不難看出,吉利德公司非常重視運用PCT途徑。
中國是吉列德公司專利布局重點選擇區域之一。基於瑞得西韋化合物專利技術,吉利德公司在中國共申請6件發明專利,其中2件已獲得授權,其餘4件尚處於實質審查階段。
吉列德公司在中國申請的瑞得西韋相關專利
在中國申請的6件專利中,作為核心專利的瑞得西韋化合物專利(申請號CN201510615482.6)已經獲得專利授權,其申請日為2011年07月22日,公開日期是2016年2月24日,失效期為2031年7月22日。瑞得西韋其它用於治療絲狀病毒科病毒、沙粒病毒科病毒、冠狀病毒科病毒、黃病毒科病毒等多種病毒感染的化合物、組合藥物以及製備方法的專利,也均處於審查狀態。吉列德公司圍繞瑞得西韋化合物專利已初步完成在中國的專利布局。
吉利德公司研發了瑞得西韋,而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了瑞得西韋治療新型冠狀病毒的發明專利,這是「搶申」嗎?
從專利制度上來說,專利可分為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而發明專利又可分為產品發明專利、方法發明專利與用途發明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藥品的新用途(即第二醫藥用途)可以申請專利。
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的 「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 發明專利,是將瑞得西韋藥品用於治療2019新型冠狀病毒這一用途。瑞得西韋可以用來抗伊波拉病毒,用瑞得西韋治療新冠病毒是藥品的新應用,申請專利屬於正常合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件正常合理的專利申請,為什麼會引起公眾如此大的反響呢? 公眾可能不是為吉利德公司擔心,而是質疑在抗擊疫情的緊要關頭,病毒所不去抗擊疫情,為什麼發表論文和申請專利呢?是不是想撈取什麼好處?
實際上,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是專業從事病毒學基礎研究及相關技術創新的綜合性研究機構,不是醫院和疾控中心。面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他們做藥物篩選實驗,申請專利,發表論文,本身就是抗擊疫情。
根據專利法,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條件。
從新穎性的角度來看,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專利的主題是 「瑞得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實際上,吉利德公司在中國申請的一系列瑞得西韋化合物發明專利,已經包含了涉及冠狀病毒的專利 「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該發明專利申請已公開瑞得西韋對於抗冠狀病毒感染的用途,並列舉了SARS等冠狀病毒,但其中沒有提到2019新型冠狀病毒。
2020年2月11日,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生物學論文預印平台 bioRxiv 上發表聲明,根據系統學、分類學和慣例,正式將該2019新型冠狀病毒命名為 「SARS-CoV-2」。基因測序等研究結果表明,2019新型冠狀病毒是一種新病毒,與SARS冠狀病毒同屬冠狀病毒科的β屬冠狀病毒。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下位概念的公開會影響上位概念的新穎性,但上位概念的公開並不影響下位概念的新穎性」。因此,吉利德公司專利申請公開的冠狀病毒的上位概念可能並不會影響 SARS-CoV-2 下位概念的新穎性。同時,武漢病毒所的專利申請用瑞得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是新用途,具備新穎性。
從創造性方面來看,專利申請能否授權要看新型冠狀病毒和冠狀病毒的治療機理是否有明顯區別,如果武漢病毒研究所提出的藥物治療新型冠狀病毒的機理與吉利德公司所提出的治療機理類似,那麼專利申請很可能由於不具備「創造性」而被駁回。由於武漢病毒研究所剛提交專利申請,專利說明書等文本尚未公開,目前難以判斷其創造性是否滿足授權要求。
正如前文所說,武漢病毒研究所先申請了發明專利,然後才投稿發表學術論文,這是什麼操作呢?公眾可能會想,正常不是應該先發學術論文(基礎研究),然後再申請發明專利(應用研究)嗎?
申請發明專利新穎性是基本條件。我國專利法規定,新穎性是科研成果獲得專利保護的實質條件,且新穎性要求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包括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專利申請日以前公開發表的論文也是屬於現有技術。先發表學術論文會導致科研成果成為被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讓發明專利申請失去新穎性,導致專利保護範圍縮小、甚至無法獲得授權。
武漢病毒研究所的專利申請日是2020年1月21日,在 Cell Research 發表的學術論文投稿日期為2020年1月25日,接收日期是2020年1月28日,發表日期是2020年2月4日。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是為了保障申請專利的新穎性。
2015年10月,屠呦呦先生因為發現青蒿素——一種用於治療瘧疾的藥物,獲得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中國是第一個發現青蒿素可以治療瘧疾的國家,但是羅氏、諾華、賽諾菲等美國、瑞士藥企從青蒿素藥物專利中獲益頗豐,我們現在去指責他們竊取中國青蒿素技術嗎?當然,青蒿素的情況比較特殊。1977年在《科學通報》以「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的名義介紹了青蒿素的化學結構,1978年又發表了關於青蒿素結晶立體絕對構型的論文,1985年4月1日中國首部《專利法》才開始實施,更不可能想到向國外申請專利。
不爭的事實是,我們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仍然比較淡薄,公眾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認知仍然非常有限。吉利德公司已與中國衛生部門達成了協議,從2月6日開始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正式開展臨床試驗,以確定瑞得西韋作為冠狀病毒潛在治療手段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果確定臨床試驗療效良好,瑞得西韋可以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武漢病毒所沒有申請發明專利,那意味著什麼呢?很可能所有的患者需要花高價買進口藥,或者中國藥廠需要花高額的專利許可費生產仿製藥。
現在武漢病毒所申請了發明專利,還不確定是否能夠獲得授權。如果獲得授權,病毒所發明專利的實施依賴于吉利德瑞得西韋化合物基礎專利,需要獲得授權許可;與此同時,吉利德公司如果生產和銷售治療新型冠狀病毒的瑞得西韋藥品,也要獲得武漢病毒研究所的許可。雙方交叉許可,可以為中國藥廠節約大量的費用。武漢病毒所在2月4日官網發布的信息也強調,「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製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尊重和鼓勵科學家保護自己的首發權,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是為國家謀利、為老百姓謀利。科學家在抗擊疫情過程中的行為受到很多爭議、處於風口浪尖。必須承認,抗擊疫情取得最終勝利需要科學、需要科學家、需要科技工作者。
作者單位:大連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製版編輯 | 皮皮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