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贈一」銷售方式,稅務全解

2019-11-29     理個稅

很多企業都會用「買一贈一」的促銷方式,比如買一件西服送一雙襪子,或者買一條酸奶送一盒酸奶等等。欣欣諮詢公司的小汪和小劉的客戶就是由於「買一贈一」的促銷方案受到了稅務局的處罰。

故事是這樣的:

客戶是一家電子產品銷售企業,為了促銷,制定了這樣的銷售政策:購買一台筆記本電腦贈送手機一部,手機成本1500元,筆記本成本5000元,企業按8000元(不含稅)確認筆記本銷售收入,筆記本的市場價格8000元,手機的市場價格1800元。

客戶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銷售電腦,贈送手機,但在開票的時只開了筆記本沒有開具手機項目,銷售金額(不含稅)8000元,增值稅1040元。

稅務局日常檢查時發現該事項,手機項目沒有繳納增值稅,所以要求客戶補繳銷售手機項目的增值稅234元。

分析:

一、增值稅項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也就是說,在常見的「買一贈一」方式下,除了按規定對售出商品(電腦)計算徵收增值稅以外,贈送的實物(手機)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時應作銷售收入處理申報納稅。

本案例中,由於使用的是「買一贈一」的方式,需要交納的增值稅怎麼計算呢?

思路一:贈送的手機作為視同手機銷售處理,購買的手機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

銷售電腦繳納的增值稅:8000×13%-5000×13%=390元

銷售電腦繳納的增值稅:1800×13%-1500×13%=39元

思路二:贈送的手機作為銷售費用處理,購買手機的進行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銷售電腦繳納的增值稅:8000×13%-5000×13%=390元

轉出進項稅額(手機):1500×13%=195元

思路三:如果不使用「買一贈一」,而是改為給商品打折呢?

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繳納的增值稅:8000×13%-5000×13%=390元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也就是說對於企業所得稅,無論怎麼開票,都可以按照公允價值比例分攤確定銷售收入。

本例中:

電腦確認的收入=8000×(8000/(8000+1800))=6530.61元

手機確認的收入=8000×(1800/(8000+1800))=1469.39元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由於在銷售電腦時,是確定贈送手機的,屬於第一條第二款項目,所以屬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項目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但是請注意,如果贈送贈品的項目是隨機送出的,比如根據抽獎活動抽取獎品,抽得的手機,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

《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的規定: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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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fRwVt24BMH2_cNUgiPM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