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鄧某與許某通過網上交友平台相互認識談婚,許某父母為了讓兒子能順利完婚,承諾為雙方購置一套房產,但是只幫忙付首付,按揭貸款由鄧某和許某雙方自己償還,同時房產證登記名字只登記為許某, 2014年12月17日,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婚姻登記,2015年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全面了解,婚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關係,雙方經常發生爭吵,鄧某要求與許某離婚,並要求分割許某父母出首付購買的房產。
【分歧】
關於本案中父母婚前為子女出資購買的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父母以子女結婚為前提為子女購置婚房,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行為,且本案中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都履行了還貸義務,所以理應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本案屬於婚前父母未全額出資,但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應就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進行分割,但房產仍屬於登記人所有。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有以下幾點:
為了確定房屋的權屬進而決定如何處理該房屋,首先需要確定父母為子女購房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我國在審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將婚前子女購房時父母的出資,以認定贈與為普遍原則。本案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這種情形,而且父母僅僅出資的為首付款,則該套房屋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而婚後共同償還按揭貸款部分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所以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子又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房屋產權歸許某,而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而父母婚前為子女出資購買的不動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要視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本案中的情形由於婚後未出資一方亦履行了還貸義務,故而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前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是婚前的個人財產,該房屋產權屬於出資方所有。
來源:中國法院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f8ETe24BMH2_cNUgaK2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