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豈能「教育」了事,「罪罰相當」是關鍵

2019-10-31     中國網觀點中國

高霈寧 中國網評論員

近日大連警方公布了10歲女童遇害案的處理結果,加害人13歲男孩蔡某某被收容教養3年。由於蔡某某行兇手段之殘忍,以及在案發後舉止之鎮靜已顛覆了公眾對於13歲孩子的通常印象,所以在很多人看來,收容教養3年的處罰未免過輕。但警方表示這已經是現有法律框架內能採取的最嚴厲措施。

警方所言確是實情。由於蔡某某尚不滿14周歲,依據《刑法》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警方無法對他提起刑事訴訟,而只能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其進行收容教養。而1982年的《公安部關於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範圍的通知》規定,收容教養的期限一般為1至3年。所以大連警方的處理決定是有法律依據的。

近年來對未成年人重罪輕判的案例頻頻見諸媒體。2018年湖南沅江市一名12歲少年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而持刀砍死母親。但因吳某康未達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在對其抓捕後不久又不得不將其釋放,轉為定點監護管理。2004年黑龍江13歲少年趙某某因強姦同村女孩被派出所抓獲,但旋即也因未滿14周歲而被釋放。一年後,趙某某再次潛入受害女孩家中,並持刀殺死了女孩的母親。最終,趙某某隻被判處勞教1年零6個月。

有輿論認為,未成年人屢屢犯下惡性刑事案件,不能說和對涉未成年人案件的重罪輕判完全沒有關係。而支持重罪輕判的一個常見觀點是所謂的「教育缺失論」。這種觀點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在於家庭、學校和社區教育的缺失,因此應當以加強教育為主,而不能「一關了之」。誠然,家長和學校的失職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但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的頻繁發生,也恰恰暴露出有些學校和家庭在教育和監管上的短板,比如終年外出務工的父母,和經費捉襟見肘的鄉村學校。

事實上,教育不僅僅意味著引導和鼓勵,同時還須配合以警告和懲罰。麥迪遜曾說,如果每個人都是天使,那麼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所以當家庭和學校無力履行教育職責的時候,政府有責任以懲治的方式承擔起教育未成年罪犯的義務。因為每個未成年人不僅屬於其家庭和學校,更是整個社會的一員,個人的失足最終傷害的是社會的安全和公眾的福祉。

懲治的更重要意義,在於防微杜漸。在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在蓄意進行惡性犯罪之前並不是毫無徵兆。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蔡某某在殘害10歲女孩之前就有性騷擾的前科,而趙某某在殺人前已犯有強姦罪。有大量實證性研究證明,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重複犯罪率比40歲以上成年人的重複犯罪率高出近70%。那麼試想,如果公安機關在一開始就對蔡趙兩人嚴加懲處,其後他們再犯重罪的可能性就將大大降低。所以對未成年罪犯一味輕判,不僅在客觀上有縱容之嫌,也會給社會埋下巨大隱患。用法律學者姚建龍的話來說,這是「養大了再打,養肥了再殺」。

如今社會上有不少聲音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但事實上,這個起點年齡無論設在多少周歲,都難免引起爭議。如果設得太小了,恐怕會有很多孩子被「不教而誅」;如果設得大了,又必然會給一些未成年罪犯提供逃脫法律制裁的機會。而在筆者看來,對於犯有惡性刑事案件的14歲以下未成年人,完全可以拉長收容教育的期限,增加其他與其犯罪性質和後果相匹配的懲治手段,從而使「未成年」不至於成為他們逃罪的金牌。

2015年在巴西有三名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因強姦四名少女和謀殺兩人的罪名而被捕。因為巴西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且監禁上限為3年,所以這三名少年犯儘管犯下了滔天罪行,但是卻只需在少管所里待3年時間。為了改變重罪輕判的現狀,巴西議會通過了一項提案,將犯有惡性案件的12-18歲未成年人的量刑上限提高到10年。

巴西的例子或許可以給我們提供某些鏡鑒。客觀地說,我國現有法律框架對犯有重罪的未成年人保護多於懲戒,但這也客觀上削弱了法律應有的威嚴和震懾作用。毋庸置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始終應以教育為宗旨,但教育並不僅止於溫情脈脈的感化和說教,與罪行相匹配的懲罰同樣是其中不可缺失的一環。因此,加大對未成年罪犯的懲治力度,既有助於法律實現懲惡揚善的目的,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題中應有之義。(責任編輯:楊新華 蔡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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