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今日開庭、勞家屬向7名被害人道歉懺悔:願意賠償

2020-12-21     案件勞聞

原標題:勞榮枝案今日開庭、勞家屬向7名被害人道歉懺悔:願意賠償

21日,備受關注的勞榮枝案將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勞榮枝被指控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開庭前,勞榮枝的親屬勞聲橋寫下並將向法院提交《道歉懺悔,積極賠償,懇請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勞榮枝辯護權申請書》。

這封申請書里,勞聲橋表達了向7名被害人道歉懺悔,願意積極賠償的想法,並表示希望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勞榮枝的合法權益,期待法院給勞榮枝一個公正的審理。申請書內容如下:作為勞榮枝近親屬,我們對勞榮枝涉嫌的犯罪是深惡痛絕,對因其參與的犯罪導致7名無辜的生命離去,無比痛心與惋惜。對於這些不幸的家庭所帶來的20多年的漫漫精神傷害,我們唯有真誠道歉,無比懺悔。因為我們知道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別人的生命。作為勞榮枝的親人,我們願意無條件的道歉、懺悔。

關於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賠償,我們全家願意砸鍋賣鐵、做牛做馬全力以赴幫助被告人勞榮枝積極履行民事賠償。作為勞榮枝近親屬,我們懇請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依法查明被告人勞榮枝的「辯護權問題」,同時就親屬早前向法院提出「由於被告人勞榮枝家人已經為其委託辯護律師,並且勞榮枝本人及其親屬並非經濟困難,根本不需要法院進行指定辯護做一個回應」。最後,我們還是希望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保障被告人勞榮枝的合法權益,期待法院給勞榮枝一個公正的審理。

筆者認為就算家人願意賠償,還有一個點就是勞的家人拿什麼賠償。勞的二哥在以前的報道中有提到過,靠著撿垃圾衛生,房子還是租的,筆者不認為勞的家人能拿出錢賠付,當然就算是賠付了,勞榮枝也逃脫不了死刑。

那我們再來看勞榮枝的罪行,在這裡就不詳細講述了,各位可以自行搜索。勞榮枝和其男友法子英先後在三地殺害七名被害人,說她主觀惡性極大、人身危險性極大,一點也不過份,而且法子英被抓後,她潛逃二十年,沒有自首,說明沒有一點悔意,從主觀上來看,符合死刑的條件。從報道中描述的殺害七名被害人的情節來看,可以說手段極其殘忍,特別是殺害一家三口,更是不可理喻。如果說在三地殺害七名被害人,都不能確定是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那誰來告訴我,還有比這更惡劣的嗎?這樣的殺人人數,恐怕在中國的犯罪案例中,都能夠排到前面。

故意殺人罪能夠被判處死刑,而且她還有可能涉嫌綁架罪,這也是要判死刑的罪名。勞榮枝的罪行也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其同夥法子英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所以她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沒有懸念。

勞榮枝可能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根據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合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書,法院判處法子英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並處罰金二萬元。勞榮枝作為法子英案件同案犯,在整個犯罪行為實施的過程中,與法子英相互配合,分工明確,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特別大,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與法子英起著同等作用,應該不區分主從犯,勞榮枝應該承擔與法子英同等法律責任。

當然,這個結論是基於當年合肥中院有足夠證據證明法子英罪行的基礎上,如果法子英案件有其他新結論,則另當別論。同樣,在這樣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斷,只是個人考量,勞榮枝的具體刑事責任,還是以相關司法機關的確認為準。

勞榮枝這個名字,這幾天無疑勾起了很多40歲以上人恐怖的回憶,上世紀90年代,她和男友法子英在南昌、溫州、合肥等多地實施犯罪,先後殘忍殺害至少七人,狗籠關人、冰櫃藏屍,這些手段之殘忍令人髮指。1999年7月23日,合肥東陳崗某小區,法子英在與合肥警方的槍戰中落網,隨後被處決。而勞榮枝卻僥倖逃脫,從此銷聲匿跡達20年,直到今年11月28日上午9點左右在廈門湖裡區東百蔡塘廣場被當地警方抓獲。

這個案件發生在20年前,絕對是近幾十年來最恐怖、最轟動的刑事案件。現任安徽省高級法院副院長汪利民是指定辯護人,俞晞是律師助手。我和俞律師是同一年考取律師資格的,都是剛從事律師工作,曾經在一起聊過這個案件,推測勞榮枝可能整容潛逃。現殺人魔王法子英早已伏法,另一案犯勞榮枝也已落網,整個案情帷幕即將落下。

勞榮枝,女,1974年生,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學教師。1993年,在一個朋友的婚宴上,才19歲的勞榮枝認識了法子英。當時已離婚的法子英已是九江黑道上的「名人」。1995年下半年,法子英約勞榮枝到深圳去玩,勞氏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來到法子英的身邊,但等待她的並非榮華富貴,而是舞廳 「三陪女」的行當。從此一步步邁入罪惡的深淵,走上了不歸之路。

現一邊倒的看法是勞榮枝必死無疑。令人不解的是,勞氏從一名青春靚麗、風華正茂的小學教師身份變成殺人共犯,她的思想、行為是如何轉變的;究竟參與實施了幾起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什麼作用等,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如果說法子英的氣質屬於「天生的犯罪人」的話,勞氏是否也屬於這種類型尚且不得而知。無論如何,認識法子英是勞氏最大的不幸,因為她本來有一個可以預期的、正常的人生。如果確如媒體報道的那樣,勞氏與法子英「三觀」一致,狼狽為奸,共同作案,那她當然死不足惜!如果另有隱情,就非常值得我們思考了。

試想:勞氏不幸被魔頭法子英看中,利用其美色充當誘餌,在當時的情況下,她選擇說「不」的空間有多大?她有沒有想過要逃離法子英,或者說有沒有產生逃離的勇氣?從這個角度來說,勞氏有沒有可能構成從犯?甚至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充當了色誘工具。除了查明案件的具體事實之外,還應該對勞榮枝進行精神鑑定,查清其責任能力問題。希望從人權角度出發,偵查、審判工作做的紮實細緻。如果說「死刑並立即執行」是這起案件的標準答案,隨著案件偵破工作的深入,有沒有出現另外的可能呢?最終結局是什麼,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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