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江西李垂才案:因拿不出彩禮婚事告吹,他衝進學校炸死42人

2022-05-23     歷史戰爭

原標題:2001年江西李垂才案:因拿不出彩禮婚事告吹,他衝進學校炸死42人

2001年3月6日上午,江西省萬載縣潭埠鎮芳林村小學傳來一片朗朗讀書聲,孩子們正坐在教室上課。突然一個三十多歲的陌生男子,帶著兩隻裝了東西的編織袋,出現在一樓三年級某班的教室外。見狀,在給該班上課的語文老師鄧某保勸他離開,不要影響學生上課。但陌生男子充耳不聞,趁鄧某保返回講台時,快速闖入教室。

待鄧某保轉過身來查看,驚恐的發現他手中竟然打著了火,又看見男子手上拎著的兩個編織袋。察覺到不妙,鄧某保立即大喊:「會爆炸,快跑!」同時,他拉起較近的一名學生就往外沖,可惜還是晚了一步。伴隨著一聲劇烈的爆炸聲,這棟只有兩層的教學樓轟然倒塌,相近的四間教室頓時夷為廢墟。

在樓里的學生大部分未能倖免,離得近的被直接炸死,遠一些的受爆燃過程中衝擊傷引起內臟及顱腦損傷死亡。更多的人,因為房屋倒塌過程中被砸傷或壓傷,導致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剋死亡。這起爆炸案帶來的傷亡令人駭然,42人死亡、27人受傷,大部分的傷亡都是小學生。他們本該有美好的未來、幸福的人生,卻因為這場突如其來的爆炸案,一切都毀了。

案情重大,上級對其高度重視,派出全國爆炸技術權威、法醫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專案組緊急趕往事故現場參與調查。反覆勘驗現場、屍體,綜合倖存者的回憶,確定爆炸點就在一樓的三年級某班教室內。並找到了疑似鄧某保所勸的那名陌生男子的屍體,他的損傷最為嚴重,全身淺二度燒傷面積達90%。

這具屍體的左前臂呈伸展位,頸部皮膚褶皺處無火藥煙暈附著,左前臂與左胸腹部形態種類一致的損傷屬一次行程。胸腹間創口內有玻璃碎片,據此可以判斷他當時就處在爆炸中心點上,是他點燃了炸藥。這名男子是誰?他為何要在校園內點燃炸藥?經村民辨認,這名死者為芳林村村民李垂才,他釀成這起重大爆炸案的原因也隨之水落石出。

李垂才的前半生過得有些坎坷,1968年9月25日,他生於當地一戶窮苦家庭。文化程度不高,很早就輟學謀生,無萬載縣素稱江西「花炮之鄉」。花炮是當地的傳統出口產品,暢銷四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全縣多數鄉鎮的農民都有製作煙花鞭炮的技能。李垂才也很擅長,十八歲就開始從事煙花爆竹作業,這也是炸藥的來源。

不過乾的人多了,也不是所有人都能藉此發家致富,李垂才就沒能藉此發家致富。他的家境依然是那麼困難,這種情況下養活一個人都很勉強,何況是一個家庭。1997年,他跟一名姓歐陽的女子同居,生下一個女兒。可沒多久,歐陽便因家境等原因離開了他嫁往別處,女兒也被送往別處教育。

1999年,李垂才準備與鄰村女子湯某結婚,無奈因為給不起湯家要的彩禮告吹。李垂才對此多有抱怨,也是從那個時候開始,家人與村民都感覺他的性格明顯變得怪異。不喜歡跟別人往來,喜歡一個人獨處,脾氣越發暴躁。動輒與人吵鬧,總認為有人在陷害他,害得他孤苦伶仃。實際上從那個時候開始,李垂才應該就在逐漸心理變態,精神扭曲。

這個時候他最需要的就是關懷,但人們的生活都很忙,又有誰顧得上一個「怪人」呢?就連他的家人也不理解,由此,李垂才產生了一個瘋狂的念頭——報復所有人!2000年7月12日,李垂才在自己的日記中寫下:「捨身炸掉殺掉他們……把他們全部打盡」、「我一百斤銀粉硝捨身炸光燒光,最少也要炸死他們幾十個人」

從寫下這些文字到實施爆炸,中間有將近一年的時間,他在這漫長的時間中經歷了長期的激烈鬥爭。或許在期待著有人能挽救他,遺憾的是沒有,沒有一個人發現他這些瘋狂的念頭。結果釀成了如此慘案,誠然李垂才的經歷可悲可嘆,可他不應該也沒有權利拉上這些無辜的人一起去死。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一旦被剝奪,那就什麼也沒有了。

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不管出於什麼理由,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明知自己的爆炸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會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依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下不僅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構成爆炸罪,按想像競合犯的原理擇一重罪論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爆炸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僅僅因為自己生活的不順就要拉上這麼多人,李垂才手段之殘忍,後果之嚴重,影響之惡劣難以想像。

即使他沒有在爆炸中身亡,按如此嚴重的罪行判決,也逃不過一個死刑。不過他本人也在爆炸中死亡,那此案就沒法再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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