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賣4斤豆芽,賺8毛錢憑啥罰10萬?」老漢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2022-10-15     歷史戰爭

原標題:「我賣4斤豆芽,賺8毛錢憑啥罰10萬?」老漢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2公斤豆芽,一斤才賺了不到八毛錢,罰款10萬元,我不服!」

拿來賣的物品,尤其是食物,進貨渠道一定要正規。否則就可能吃天價罰單,河南濮陽男子蘇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事,那麼最後是怎麼處理的呢?

蘇先生在自家樓下開了一家小超市,除去賣日用品之外,為了額外賺點錢。蘇先生每天早上都會去菜市場購買一些新鮮的蔬菜,供那些沒有多餘時間去菜市場的居民購買,他則從中賺取利潤不大的差價。事發當天,蘇先生照常起了個早,去菜市場進了一些新鮮蔬菜。其中包括兩公斤的豆芽,每斤1.7元購入,總共花了2.8元。

因為做的都是熟客生意,賣得太貴也不會有人願意賣,所以蘇先生賣出時的定價是0.89元一斤。那麼就算四斤全部賣出去,也才3.56元,除去進貨價格只賺0.76元。買個雞蛋可能都不夠,沒成想就是因為這隻賺0.76元的四斤豆芽,蘇先生差點被罰十萬元。小成本,他也是二手轉出,自然不會再花時間去給四斤豆芽做檢測。

好巧不巧,這豆芽是有問題的,蘇先生也是碰上市監局的工作人員抽查才知道。原本工作人員給豆芽做檢測的時候,蘇先生也沒放在心上,想著菜市場的小販應該不會賣不合格的產品。等檢測結果一出,他就傻眼了: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鈉mg/kg實測值為0.773。4-氯苯氧乙酸鈉,是一種有機化合物,可以促進植物體內的生物合成和生物轉移。

不僅可以促進提前成熟,還可以達到改善植物品質之目的,同時還有除草劑的作用。在豆芽的生產中,4-氯苯氧乙酸鈉的應用十分廣泛,它可以促進豆芽下胚抽粗大。減少根部萌發,加速細胞分裂,使豆芽從外觀上看起來很漂亮。問題是,4-氯苯氧乙酸鈉對人體有一定積累毒性,所以國標已取消其作為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申請。

蘇先生從菜市場購入的這份豆芽,4-氯苯氧乙酸鈉超標,是不合格的。拿到檢驗結果後,市監局的工作人員再度找到蘇先生,詢問:「你買豆芽的時候,有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合格證明文件?」「沒有」總共也才四斤,總共也才幾塊錢,他怎麼還會特意要求看一下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於是,蘇先生被認定為銷售不合安全標準的豆芽。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違法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食品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這相當於是罰了最大額度的罰款,蘇先生對此很不能理解,他知道銷售不合安全標準的豆芽有錯。這點他不否認,可一次就罰十萬元,未免也太重了?要是這樣罰上兩次,他不得傾家蕩產了?另外,他這還是第一次違法......

蘇先生遂將市監局告上法庭,認為自己違法行為顯著較輕,購買菜品時要求檢驗合格證明不現實。也不符合菜市場交易習慣,他在購買時,從外觀完整度和新鮮度上相信豆芽合格。就盡到了貨物查驗義務,本身沒有過錯,不應當罰款十萬元。

蘇先生同樣提供了法律依據及付款等證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公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行政訴訟。跟民事訴訟不同的是,具有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也就是由市監局承擔。市監局提供了豆芽的檢驗報告,這是雙方都沒有異議的違法事實,又提交了處罰依據。

除去《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之外,還包括《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規定:違法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食品的,貨值金額不足兩千元的,處十萬元至十二萬元罰款。那麼這是說市監局給予蘇先生高達十萬元的罰款是應當的?

賺八毛錢,罰十萬元,這顯然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即行政處罰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要跟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既不過輕處罰,也不過重處罰,避免畸輕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況。而《行政處罰法》中指出,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綜上,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後皆認為,蘇先生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食品確實不對。但市監局給予十萬元的處罰明顯過高,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故作出以下判決:支持蘇先生訴訟請求,撤銷市監局罰款十萬元的處罰決定,並限市監局在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違法行為確實應該受到懲罰,可也要結合整體情況來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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