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巴車橋上自燃,車上十餘人喪命?真相還原→

2024-11-05   江南水鄉生活見聞

10月31日晚

有網友發布視頻稱

浙江嘉善縣一橋上突發火災

該網友還配文稱

「特大火災,

一大巴車大橋上自燃,火勢迅猛,

車上20多人,聽說只逃出5名。」

(網民發布的視頻截圖)

對此

浙江嘉興消防發布官方消息

闢謠此條不實的網傳消息

官方闢謠

10月31日,嘉善縣姚莊鎮丁楓線往紅旗塘大橋方向100米處,有車輛起火,轄區消防力量立即出動撲救,17時29分火勢被撲滅,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謠言一一擊破

0 1

謠言一:大巴車起火

網傳信息中提到,起火車輛為一輛大巴車。據消防消息,現場起火的是一輛7座的麵包車, 車上裝有400斤紐扣,過火面積約8平方米,網傳信息不實。

0 2

謠言二:特大火災,火勢迅猛

據消防官方消息,17時16分消防接到報警,17時22分消防員到場, 17時29分火勢被撲滅。從接警出動到處置完畢,僅用時13分鐘,與網傳的「特大火災,火勢迅猛」不符。

0 3

謠言三:車上20多人,只逃出來5人

據消防官方消息,車輛起火燃燒時,車內只有司機一人駕駛,且司機及時逃生,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網傳信息背離事實。

阿南普法

新媒體時代

網際網路成為謠言滋生與傳播「溫床」

因其傳播速度快捷,範圍廣

一旦一些危言聳聽的謠言

形成了一定規模

就會造成不良的影響

在網絡上編造、散布謠言是違法行為

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

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

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

民事主體的名譽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

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尚不構成犯罪的

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

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如果構成犯罪

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輯:梅亮、張子潔

▌校對:馬凌晨

▌審核:李正斌

▌發布:南京消防融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