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知名主播要賠8522萬

2020-06-13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

原標題:判了!知名主播要賠8522萬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6月13日訊 據南方都市報消息 遊戲直播行業最高違約金記錄誕生!記者日前從鬥魚方面獲悉,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對國內知名電競選手、主播 韋朕合約期內跳槽案件作出判決。判決書顯示,法院判定韋朕在合同期內跳槽其他平台的行為為故意根本違約,按照合同約定, 判決韋朕向原告武漢魚行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魚行公司」)支付違約金8522萬元。

據資料顯示,魚行公司是武漢鬥魚魚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

主播違規跳槽,鬥魚索賠1.2億元

據了解,韋朕是國內知名電競選手。從2012年便加入VG電競俱樂部《英雄聯盟》分部,後於2014年轉會至LGD電競俱樂部《英雄聯盟》,期間鮮明的個人風格與出色的遊戲操作,讓其名聲大噪,被粉絲稱為「韋神」。2017年,韋朕正式轉型《絕地求生》並組建4AM戰隊,並於同年獲得G-STAR亞洲邀請賽亞軍,成為了《絕地求生》領域的頭部主播。

2017年12月,韋朕在合同期內跳槽至虎牙平台,糾紛案因此而起。

魚行公司方面稱,2017年9月17日,甲方魚行公司與乙方書殷文化、丙方韋朕簽訂《解說合作協議》,約定韋朕作為魚行公司的獨家解說員,在魚行公司指定的鬥魚平台進行約定的解說。

魚行公司指出, 韋朕在協議有效期內要求提前解除協議,並擅自與他人簽約,並在虎牙公司運營的虎牙直播平台進行遊戲解說直播等違約行為。

為此,魚行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韋朕履行《解說合作協議》中「繼續在鬥魚平台直播」和「禁止韋朕在第三方虎牙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等, 同時需支付違約金約1.27億元。

主播韋朕反訴鬥魚

對於鬥魚上述主張,韋朕辯稱,合同履行期間,魚行公司曾拖欠其肖像權使用費、基礎合作費用、虛擬物品收益分成和商推廣費用共計344.70萬元。在魚行公司提供格式合同(涉案合同)排除韋朕解約權利的情況下,韋朕催告無效才與魚行公司解除合同,韋朕解除涉案合同合法。

對此,韋朕方面主張,因魚行公司不支付合同約定費用,其已無力繼續維持自身的人氣並達到合同要求的有效直播時長。魚行公司的上述行為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韋朕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書面通知魚行公司解除合同。涉案合同在魚行公司收到通知時已經解除,韋朕不應向魚行公司支付違約金。

對此,韋朕方面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解除雙方於2017年9月17日簽署的《解說合作協議》。同時,魚行公司向韋朕賠償與LGD電子俱樂部解約造成的247萬元經濟損失,並支付著作權及肖像權使用費約103萬元。

法院:主播構成違約

2019年年底,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在違約方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爭議上,法院認為韋朕主張魚行公司未依約付款,構成違約,缺乏事實依據。在協議簽訂後,根據魚行公司與書殷文化蓋章確認的業務結算單及往來對帳單顯示,魚行公司於2017年11月24日通過銀轉帳的方式向書殷文化付款246萬元。即在2017年11月24日,魚行公司已按照《解說合作協議》的約定支付了2017年10月份為基礎費用,符合合同約定。

根據《解說合作協議》的約定,魚行公司向書殷文化支付款項後即完成付款義務,韋朕的合作費用應由書殷文化進行支付,魚行公司並非向韋朕支付合作費用的主本。此外,書殷文化亦於2017年11月24日向韋朕指定的銀行打款, 付款未成功的原因系韋朕提供的銀行帳號有誤,韋朕本身存在過錯。

在本案中,雙方約定履行期限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但韋朕在2017年12月6日便私自跳槽至虎牙平台進行直播。魚行公司不僅喪失了合同履行的預期利益,其對韋朕長期培養的成本也無法實現增值,且由於韋朕跳槽至鬥魚平台直接競爭對手虎牙平台進行直播,導致鬥魚平台大量用戶轉移至競爭平台,商業競爭利益亦遭受損失,故上述因素系作為確定違約金數額合理性的重要依據。

在綜合上述各種因素後,法院酌定本案違約金的計算基數為書殷文化合同期內單月最高月收益的23倍(經計算,每月最高收益為220.90萬元),關於合同明確約定的重大違約一次性違約金3000萬元,各方當事人對此均具有準確的預見性,考慮韋朕在案涉合同履行不久即故意根本違約,故該部分違約金依法不予調減。

考慮到《解說合作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履行期限已滿,本職繼續在鬥魚平合直播的最行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且涉及韋朕的人身權益,魚行公司主張韋朕繼續按照《解說合作協議》的約定繼續在鬥魚平台直播的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法院對魚行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認為,2018年4月9日,韋朕與艾及帝公司(LGD電子俱樂部)簽訂《解除經紀關係協議》產生的247萬元解約費用,是出於履行《解說合作協議》的需要,應由魚行公司承擔。

對此,法院作出一審判令: 韋朕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武漢魚行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8522.5389萬元,武漢魚行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日內向韋朕賠償解約費用損失247萬元。

判決書顯示,原告魚行公司與被告韋朕、第三人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牙公司)、上海書殿文化傳播中心(以下簡稱書股文化)合同糾紛一案,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裁定將本案移送湖北省高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