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程建東受賄案,對被告人程建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程建東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程建東利用擔任江蘇省公安廳信息通信處處長、指揮中心主任、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及個人在信息化設備採購、項目承攬、產品宣傳推廣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5335萬餘元。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建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程建東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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