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翻牆盜竊被狗咬死,家屬索賠660000元,法院判了!

2022-08-07     生活像爬山

原標題:男子翻牆盜竊被狗咬死,家屬索賠660000元,法院判了!

廣東廣州,趙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他早年吃苦耐勞、頭腦靈活,再加上對人熱情寬厚,誠實守信,因而生意越做越大,積攢了不菲身家。

趙先生在郊區擁有一處別墅,但他和家人為了方便孩子上學,平時多數時間都住在城裡,很少在別墅居住,為了看家護院,趙先生養了兩條狼狗。

事發當天,趙先生突然接到鄰居打來的電話:「不好了,你家的狼狗咬死人了,快回來看看吧!」

放下電話,趙先生一刻也不敢耽誤,立即開車往回趕,人還在路途上,他便打電話報了警。

警察趕到後,見院子裡躺著一個男子,全身血肉模糊,一動不動。

當醫生趕到,上前檢查時,發現他已經沒有了呼吸。

隨後,公安機關按規定進行了調查,他們根據周圍鄰居的陳述,結合事發地幾處監控錄像,還原了事件發生的整個過程:

死者連某,男,是一名慣偷,因盜竊多次被政法機關打擊處理過。

他曾因為盜竊,分別受到過2次行政處罰、2次刑事處罰。

案發時,連某來到趙先生別墅周圍轉悠,趁四下無人時,他一個縱身爬上了圍牆,打算入室盜竊。

誰知道他剛一露面,院子裡兩條大狼狗便朝他撲來,狂吠不已,嚇得他趕緊退了回來。

退回來後,連某並不死心,他轉身離開,準備了幾根肉骨頭,拌入「蒙汗藥」,打算毒暈放倒這兩條狼狗後再進行盜竊。

一個多小時後,男子連某再次出現在趙先生別墅外面,這次,他手裡多了幾根肉骨頭。

連某先將侵過藥的肉骨頭扔進院子裡,然後蹲下,等著兩條狼狗爭搶啃食。

大約半個小時後,他見沒有了動靜,認為時機成熟,兩條狼狗已經被「蒙汗藥」放倒了,便放心大膽地爬上圍牆,一躍而下。

「咚」的一聲響,連某落地,卻不巧踩到了一條狼狗的尾巴上,或許是藥量不足,這條狼狗被驚醒了,面對突然出現的陌生人連某,它猛地撲來,張嘴就咬。

與此同時,另外一條狼狗也被驚醒,加入了戰團,一起對著連某又撕又咬,尚未反應過來的連某,轉眼間便被咬得渾身是血,無法動彈。

院子裡狼狗的異常叫聲,以及連某悽慘的呼救聲,驚動了左鄰右舍,他們連忙給趙先生打了電話。

警察在經過調查後,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沒有做刑事立案。

事後,趙先生出於人道主義,主動賠償了連某的家屬4萬元。

然而,連某的家屬卻不同意,堅持索要更多的賠償,雙方因此未能達成協議。

接著,連某家屬一紙訴狀,將趙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趙先生賠償其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6萬元。

連某家屬起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

1、死者連某雖然有錯,但罪不致死,其死在趙先生家,趙先生對連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趙先生養狗,沒有採取應有的安全措施,比如栓繩、圈養等,導致連某被其飼養的兩條狼狗撕咬,失血過多死亡,趙先生對此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本案連某的死亡,給其家屬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趙先生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66萬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趙先生針對連某家屬的訴訟請求,作了如下答辯:

1、自己養狗,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飼養的也不是烈性犬等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是合法的。

2、自己養狗,目的是看家護院,是在自己家裡的封閉院子裡,不是公共場所,不需要栓繩或者圈養,自己盡到了必要的管理責任。

3、本案連某的死亡,屬於其故意造成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己「可以不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很明顯,連某在第一次被狗嚇退後,又返回用侵過藥水的肉骨頭喂狗,再次進入院子裡,被狗咬傷致死,這屬於故意行為,應當由其自己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屬動物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案件,死者連某系非法進入趙先生別墅時,被其飼養的兩隻狼狗咬傷,失血過多導致死亡,這點雙方沒有異議。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本案男子連某死亡的這一損害後果,是否屬於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趙先生是否屬於「可以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屬於特殊侵權,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飼養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連某兩次翻牆入室,意圖盜竊,其發現院子裡的狼狗後,不但沒有迴避,反而自製含有毒藥的肉骨頭,毒暈狼狗後再次進入,屬自甘風險的故意行為,對其死亡結果的發生,連某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

同時,本案趙先生飼養的狼狗,也不屬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不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必須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

本案中,死者連某作為成年人,非法進入趙先生家,被狗咬傷致死,這一損害後果,系連某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依法應當由其自己承擔責任,本案被告趙先生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另外,本案趙先生基於人道主義,主動賠償連某家屬4萬元,法律並不禁止,法院亦不反對,予以確認。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死者連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結果下達後,連某家屬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了上訴,被駁回,維持了原判。

最後,「法不能向不法止步!」,本案最大的價值在於,它向人們傳遞了一種正確的法治理念:不是「人死為大」,而是法律最大,嚴格依法審判,拒絕「和稀泥」!

事實上,這種理念,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公序良俗、人們的樸素道德觀念上看,都是正確的。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bfa209a2cd950881a26c8109be6fdf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