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後到底該咋辦?女子遭掌摑後還手,被警方認定互毆也被罰款

2023-05-08     瑜說還休

原標題:被打後到底該咋辦?女子遭掌摑後還手,被警方認定互毆也被罰款

5月2日,一女子在視頻中稱,她在坐高鐵時,其後排坐有兩個大人三個小孩,因小孩子一直撞擊其所坐椅背,其回頭進行制止。因此引發孩子家長不滿,雙方發生了爭執,此時,孩子家長突然扇了該女子一巴掌,該女子也進行了還擊。

5月3日,孩子的家長首先報警,涉事女子被傳喚。該女子認為對方有錯在先,且先動口罵人還動手打人,應是主要責任方,因此拒絕和解;最終,警方認定雙方構成「互毆」,該女子和孩子家長分別被處以200元和500元行政處罰。

在此新聞下,網友們的評論中,大多是對「先挨了打,還手也要被罰」的不滿和不理解,那麼,警方這樣處理到底合理、合法嗎?

確實,警方按照治安法的規定,將打人和被打人還手的行為定性為「互毆」,這確實也能說得過去,但對於過錯方在先的孩子家長罰得更多,也說明警方對於雙方打人性質的認定上,還是依法進行了差別對待——因此,不能說警方這樣做就不合理不合法了。

當然,這位女孩寧願成為「互毆」定性與處罰中的一方,也不接受警方從中進行的調解——不願與對方進行和解這一點上,還是得到了公眾的支持。

畢竟,如果這樣的事都接受和解,就會更加縱容肇事打人的一方,其以後就會覺得:大不了花幾個錢的事,未來說不定動手打人更為囂張了呢!

但公眾對於被打者還手,也要成為治安處罰的對象,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不滿。

按照治安法及《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中稱:

「(九)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藉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確實,在此次衝突中,這位女子被打後,可能是下意識地「激情還手」,或被警方認為不屬於上述「……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的規定,所以未被警方認定為正當防衛,而是當成了「互毆」中的一方。

不過,這樣的認定,其實很難有太嚴格的標準,這樣就會造成被打者如果第一時間還手,就極有可能難被判定為不是正當防衛了——但這又不符合人性的實際。顯然,一般來說,面對被打,下意識地進行反擊,是人們慣有的動作與正常反應。要想在被打的情況下,仍要求公民都能做一個「理性人」,真的是太難,真的是不符合人性的實際!

最終,這樣的規定及判罰,會不會造成民眾以後面對挨打時,慢慢地都學會了打不還手,任由施暴者為所欲為了呢?——久而久之,我們的人性基因中,我們的民族性中,是不是就會一點點地累積出「打不還手」的基因了呢?

這位女孩被打後還手,被警方認定為「互毆」的一方,因此也受到了罰款的處罰,雖然這或不會妨礙其未來的政審等,但被打後還手,仍要留下一個被行政處罰的案底,確實仍會感覺內心委屈。

那麼,她仍然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以糾正警方或可能存在的處理不公情況;或是依據《民法典》向法院提起訴訟,進一步追究對方的民事責任——堅持依法追求正義的最終結果,這才是法治社會中的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職責和擔當!【原創評論:瑜說還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b2606cfb9ffd6ab95878e07d919553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