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幼師強令幼兒排隊自扇耳光,報道中說,是由於該幼師面對幼兒不睡午覺,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運用不恰當的方式,對幼兒進行體罰。言外之意,幼師此舉是由於缺乏應有的教師行為和品德規範,沒有選擇正確的教育方式,對幼兒缺乏應有的愛心,屬於師德缺失方面的問題。的確如此,如果該幼師真正具有職業品行規範和愛心,把幼兒當作自己的孩子進行關愛,或許不會發生這種讓人痛心的事情。但僅把原因歸咎於師德缺失不還夠,其根源是幼師的法律知識缺乏,或者是不敬畏法律,知法犯法。
試想,《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該幼師強令幼兒排隊自扇耳光,乍一看,是幼兒自己打自己,不是幼師打幼兒,但幼師是其幕後指揮者,是變相地打幼兒,屬於變相體罰幼兒,明確違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屬於違法行為。再說,《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明確規定,「幼兒園必須把保護幼兒的生命和促進幼兒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樹立正確的健康觀念,在重視幼兒身份健康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幼兒的心理健康。」而今,該幼師變相體罰幼兒,忽略了幼兒的感受,給幼兒心身造成了傷害,不符合該《綱要》的要義。何況,《教師法》也明確規定,教師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顯然,該幼師變相體罰幼兒,也背離了《教師法》的精神。面對這些法律法規,該幼師是不知還是知法犯法呢?不管是什麼,其背後不是有關部門的普法不夠,讓教師成為了法盲,就是無視法律法規,我行我素,最後犯法。所以,必須對教師進行普法,必須給教師上法治課,讓教育法治不缺位,讓教師依法教學,依法工作。
當然,幼兒還是孩子,需要懲戒教育;從教育心理學上講,懲戒也是一種教育辦法。但懲戒是為了讓孩子明事理、懂規矩,必須因人制宜,切莫傷害孩子。特別是懲戒孩子,必須依法懲戒,不能選擇與法律法規相背離的方法對孩子進行懲戒,否則,就屬於體罰或變相體罰行為,法理難容。從這個角度上講,面對一些幼師習慣於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各地有關部門理應實施「依法治園」,讓教育法治在學前教育中不缺位,從而讓幼師在日常教學過程中遵紀守法,為人師表,這才是家長們最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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