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時退房」究竟該不該收費?聽聽律師怎麼說

2024-09-24     甬派

中國寧波網記者 王嘉彬 通訊員 陶穎

今天,記者從消費者投訴平台了解到,消費者孫先生反映入住的某酒店在12點半退房時,工作人員告知他,要支付延遲退房費,但入住時並沒有提前告知退房時間,他對此不認可,要求酒店退還收取的延遲退房費。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是否有權拒絕支付「延遲費用」呢?

寧波市消保委公益律師魏柴惟一認為,從法律規定及行業規範上看,根據2009年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修訂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第10條的規定,目前,酒店行業對於次日12時後18時以前辦理退房,加收半天房費的態度持否定態度,並非行業慣例,酒店以習慣為由辯解,沒有法律依據。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來看,消費者入住酒店,與酒店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為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對於客房價格和住宿時間結算方式,酒店應當向消費者進行說明和提示,可以使用引人注意的特殊文字標記,例如,字跡加大、加黑等,否則相關格式條款不成為服務合同的內容,消費者可以以未進行明確提示為由主張不支付酒店加收的房費

「十一」假期將近,在此,市消保委呼籲廣大經營者誠信經營,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標價內容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對延遲退房等信息應在顯著位置公示並在入住前明確告知消費者。經營者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放心舒心的消費環境。

消費者方面,在預訂酒店類產品時,要選擇正規的平台,儘可能保留預訂時宣傳頁面截圖,包括酒店關於退房的說明等信息作為發生消費爭議的證據。

值得留意的是,有些酒店團購和特價產品在節假日並不適用,有的需要加收額外費用。因此,消費者更要注意查看訂單詳細介紹,明確產品的適用範圍、退改介紹以及商家的特別說明等,結合消費者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住宿方案,避免因出行計劃有變而造成損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a907e2639c427e18ef37a163afd7e8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