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知7歲兒子並非親生,起訴孩子親生父親索賠,法院判了

2022-05-06     探索歷史的真相

原標題:男子得知7歲兒子並非親生,起訴孩子親生父親索賠,法院判了

我給你養了7年的兒子,要點兒賠償不過分吧?

可今天探討的這個案例沒這麼簡單,其有意思的地方在於,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以後,男子先是起訴了孩子的母親,然後起訴了孩子的生父,生活中這種情況比較少見,那麼法院會支持對孩子生父的索賠麼?2022年4月14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事情要從10年前說起。

一、起訴孩子母親胡某

2021年4月,唐某一紙訴狀將胡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這些年來自己所花費的各項費用共計174萬,另外還要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3萬元,總計177萬元。

為查清真相,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再次進行了親子鑑定,鑑定意見為「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親屬和外源干擾的前提下,排除唐某為唐某某的生物學父親」。

法院認為,親子鑑定結果可以確定,唐某並非唐某某的親生父親,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唐某要求返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胡某返還唐某撫養費168萬元,精神損失費3萬元。

二、起訴孩子父親黃某

法院判決胡某返還168萬撫養費,胡某拒不履行判決,唐某申請強制執行,可執行時發現,胡某名下無任何可執行財產。你說氣人不氣人,這些年給了你這麼多錢,結果現在一毛錢也沒了。怎麼辦?這口氣必須要出啊。

思來想去,既然孩子媽沒有可以執行的,那孩子爸呢?總不能孩子爸也一毛錢沒有吧?唐某想,我替你養了7年的兒子,起訴你要點撫養費是應該的,於是唐某決定把孩子的親生父親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是,唐某根本不知道孩子的親生父親是誰。沒過多久,唐某得知胡某和一名叫黃某的男子結婚了,其懷疑黃某很可能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便輾轉聯繫上了黃某。

審判該案的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電話中,黃某承認孩子是自己的。原來,當年黃某和胡某有過一段短暫的感情,但很快就分手了,分手時黃某不知道胡某懷孕了,也從來不知道自己還有個孩子。前段時間,胡某聯繫了黃某,告訴黃某孩子是他的。

黃某一開始還不敢相信,事情都過去7年了,突然冒出來一個兒子?於是黃某帶孩子去做了親子鑑定,鑑定結果顯示,孩子確實是自己的。在確定孩子身份後,胡某說要和黃某結婚,黃某答應了,於是二人結婚。

對於黃某的以上說法,唐某並不認可,其認為這就是一場騙局,從一開始胡某和黃某就在合夥騙自己。很快,唐某將黃某告上法庭,要求黃某承擔168萬撫養費的連帶賠償責任,其向法庭提交了和黃某的電話錄音。

1、黃某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麼?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子女有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對於黃某來說,儘管這個孩子是非婚生子,其也完全不知情,但只要確定了是他的孩子,他就必須承擔撫養義務。

7年來,因為黃某不知情,其並未承擔撫養費,而是唐某承擔了撫養費,因此唐某有權要求黃某給予賠償。

2、黃某應該賠多少錢?

很顯然,唐某經濟條件較好,其7年花費了168萬元,對孩子的撫養費用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標準。那麼黃某是否要對這168萬元承擔全部連帶責任呢?法律規定的撫養費,是基礎的生活費用,一般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確定。

本案中,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無錫當地每月1500的撫養費用是合適的,7年就是12.2萬元。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黃某應當對168萬中的12.2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裡多說一句,如果黃某一開始就知道孩子是自己的,那黃某很可能應該就168萬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且二人還可能涉嫌詐騙罪:企圖通過欺騙手段非法占有唐某的財物。唐某雖然提出了這一點質疑,但是卻並無證據證明黃某一開始就知情,因此法院不追究這一點。

如果詐騙成立,數額巨大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關於親子鑑定的一點小知識

關於親子關係的訴訟,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親子鑑定,前文已經說過,在唐某起訴胡某的時候,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唐某和唐某某的親子關係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表明二者無血緣關係,這是法院作出相應判決的基礎。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寫在最後

本案還是很有警示意義的,判決明確了孩子生父對孩子的實際撫養人構成侵權,即便其本人不知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最終黃某和胡某結婚了,這個結果對孩子來說應該算圓滿,但胡某身背168萬債務,二人結婚後,黃某能獨善其身麼?

大家覺得這起案子中,誰是最大的受害者?歡迎留言討論。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a13828ca0da9a580e11f3644b7b82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