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中再審改判無罪案

2019-09-20     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07年12月25日,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董事長張文中被指控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因而被提起公訴。2008年9月,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衡水中院經審理,於2008年10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張文中提出上訴。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和詐騙罪定罪部分,及違法所得追繳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50萬元。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並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案件背景

這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依法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後,眾多國家機關、地方政府紛紛發文、積極響應,各種舉措相繼出台。

影響與意義

該案是當前我國影響重大且具有重要典型意義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涉罪案件,是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被媒體稱為「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杆案件」,被專家學者稱為「我國加強民營企業產權刑法保護的司法典範」。

來源:人民法院報

整理撰稿:歐陽銘琪 | 編輯:張瑾 丁珈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HUUG0BJleJMoPMyzO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