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蘇里州政府才應該為被告:美國密蘇里州訴中國案案評

2020-05-02     法律讀庫

作者:劉斌 李峰,來源 :智合。



導 讀

「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清白」,指控他人某種行為要確保自身沒有這種行為。

「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密蘇里州政府罔顧這一原則,起訴中國政府,那就讓我們揭開它的面紗。

根據密蘇里州的疫情情況,人們可以合理地懷疑:密蘇里州政府失職。

為了證實這一合理懷疑,進行幾組簡單對比,大致相同的人口,其他地方很快控制住疫情,而密蘇里州疫情不合理地嚴重。

從而可以作出兩個判斷:疫情可以控制、疫情與政府的作為密切相關。

進而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密蘇里州政府失職,導致了損失的不當擴大。它自身不清白,應當由其自身對遠超合理水平的損失承擔責任。

「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公正行事」,密蘇里州政府指控中國的說辭充滿了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

它斷章取義,將《國際衛生條例》關於「24小時報告」的規定理解成一國不容置疑的義務。

它對中國相關事實的指控,全部是基於道聽途說,罔顧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原則。

它之所以作出指控的行為,無非是要掩蓋自己的失職。

它以原告的身份,掩蓋了自己加害者的真實面目。

它作為密蘇里州人民的受託人,道義上已經喪失了原告代理人的資格。

真正應該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密蘇里州政府自己。

西方法諺有雲:「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清白」(He who comes into equity must do so with clean hands),意思是向法律尋求公正和救濟的人,自身也應當清白。比如,一個人提出被詐欺的控告,那麼他自己必須沒有詐欺行為;還比如,一國一州政府指控他國政府掩蓋真相、不適當的容許病毒擴散、失職等,那麼它自身也必須沒有這樣的行為。

顯然,對於這一普通法法諺,處於普通法環境下的美國密蘇里州政府及其法務部門,沒有理解其真切的含義。

4月21日,密蘇里州總檢察長埃里克•施密特代表密蘇里州向聯邦地區密蘇里州東區法院東南法庭提交訴狀,起訴中國政府等若干被告,指控被告要為新冠肺炎疫情和囤積個人防護用品在密蘇里州乃至全球造成大量死亡、病痛和經濟損失負責。

密蘇里州的訴狀洋洋洒洒長達181段,內容無外是指控病毒源於中國、不適當的容許病毒擴散、對真相掩蓋、囤積防疫物質等,上述行為導致了密蘇里州的重大損失,要求法院確定被告疏忽大意,判決被告賠償損失、停止異常危險行為等。

該案雖與美國其他方面起訴中國的說辭大同小異,但卻是全美首起州政府因新冠疫情起訴中國政府的案件,也是中美建交後美國州政府起訴中國政府的第一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導向性,特朗普也表態支持。一時間,相關州蠢蠢欲動,如密西西比州總檢察長表示,該州也將對中國政府提起訴訟。他們似乎以為自己占據了法律和道義的制高點,可以隨時對中國發起濫訴。

「滄海橫流,處處不安也」,疫情令國際時局大亂。世界各國本應深刻認識新冠病毒才是當下全人類的公敵,但美國的一些政客和民間團體,罔顧當前國際社會合作抗疫的緊迫要求,也罔顧國際法和一般法律原理,橫生枝節,對中國發起無謂的法律戰,實無益於美國自身的抗疫事業。

法律人當以不驕不躁、不慍不怒的客觀態度,認真對待案件本身,正本清源,研究之、解構之、應對之,捍衛國家之聲譽及權益。現試就「密蘇里州訴中國案」若干問題分析如下:

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

「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三世紀羅馬帝國元老院的決議,早已成為全世界婦孺皆知的法諺,同時,也上升為國際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所有的主權國家都是平等的,沒有一國可以對另一國主張管轄權,沒有一國可以在本國法院起訴別國,這就是大名鼎鼎的主權豁免原則。

主權豁免,美國也予承認,其1976年通過的《外國主權豁免法》重申了這一原則,禁止在本國法院對外國政府提起訴訟,但設置了兩個主要例外:即具有與美國有充分聯繫的商業活動和領土侵權行為。其實很容易理解,「商業行為」涉及到買賣;領土侵權行為涉及到具有豁免權的主體在領土中的侵權,比如使領館人員交通肇事,這些必須予以救濟,不能因為豁免而喪失法益。但這兩個例外,有嚴格的限制:有關的「商業行為」必須由外國政府直接主導實施,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也必須發生在美國領土之中,符合上述要求方可在美國法院被起訴。

毫不意外,密蘇里州的訴狀對上述兩個例外都進行了援引,訴狀中主張被告的相關「商業行為」和相關侵權行為明顯違反人道和透明性,從而導致了密蘇里州的痛苦和損失,但並未就相關「商業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侵權行為本身並不發生在美國領土內這一事實等作出充分說明。

事實上,密蘇里州也無法做出充分的說明,因為一方面它無法對其指稱的事實用確鑿的證據來證明,羅列的很多所謂證據來自於道聽途說;另一方面,也無法證明所謂的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密蘇里州也意識到了這一點,擔心不足以讓法院採信,所以,它又嘗試其他做法試圖繞過主權豁免,以確保法院受理起訴:

一是援引國際法。訴狀聲稱,根據《國際衛生條例》第6.1條,中國有義務在24小時內向世界衛生組織報告「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所有事件」,並將其視為可以援引並確定法律責任的來源;但它忽略了一個事實:美國在簽署《國際衛生條例》時明確拒絕了這一立場,聲明「該條例的規定不產生可在司法上強制執行的私權」,也就是說,即使美國法院以某種方式聲稱擁有管轄權,也不能將上述《國際衛生條例》的相關條款作為依據。

二是增加被告。該案共九個被告,除通常可以代表國家主權的政府機構外,還列入了其他組織。在對起性質進行描述並論證其是否應該排除主權豁免時,訴狀做了互相矛盾的陳述。而根據這一矛盾表述,可以得出其他組織也應當享有主權豁免的權利。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密蘇里州試圖通過援引主權豁免的兩個例外、引用國際法和增加被告四種途徑,繞過主權豁免,但均不成立,美國法院不應對這起案件進行管轄。

密蘇里州政府在本州疫情大爆發中清白嗎?

暫且不論美國法院對中國是否應該有管轄權,單就事理本身來說,密蘇里州政府在本州疫情的大爆發中,是不是盡了政府應盡的責任,是不是有足夠的抗疫作為,恐怕很值得懷疑。為了印證這一合理懷疑,筆者選取了幾組具有可比性的地區,時間截至4月28日10時,通過對其累計確診人數、累計死亡人數和現有確診人數進行對比,直觀反映各地在疫情應對中的成效。

(一)四組比對

1.密蘇里州與中國青海、寧夏

密蘇里州與青海省人口同為608萬左右,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也大致相當,約694萬人,這為我們提供了絕佳的比對。青海、寧夏距離疫情最初爆發點武漢的距離,要遠近於密蘇里州與武漢的距離,人員往來也要遠多於密蘇里州與武漢的人員往來。

圖一:

圖二:


2.密蘇里州與中國香港

或許有人認為中國大陸的政治體制中應對疫情上更有優勢,那使用「一國兩制」的香港與密蘇里州對比,香港的人口只比密蘇里州稍多,約748萬。同樣,香港距離武漢遠近於密蘇里州,人員往來也要遠多於密蘇里州。

圖三:

3.密蘇里州與韓國首爾

或許還有人說,香港也屬於中國,那拿與美國政治體制相近的韓國首爾對比,首爾的人口1004萬,較多多於密蘇里州,但差距不是很大。與武漢的距離和人員往來同上述幾組樣本類似。

圖四:

(二)兩個判斷

事實上,還可以拿出更多的對比,篇幅所限,就此打住。之所以做上述對比,只是要證明兩個判斷:

1.疫情是可控的。中國、韓國國家整體以及其不同地方控制疫情的過程,有力地證明,無論哪種政治體制,只要採取正確的措施,疫情完全能夠在有限的時間內控制住。而正確的措施往往只能由政府作出。

2.政府的作為/不作為,適當作為/不適當作為,對疫情的走向有巨大的關係。雖然不能說是絕對的因果關係,但依據上述幾組比對,以及歸納推理的原理,有理由得出這樣的結論:有作為的政府,疫情總是能夠及時的控制住;失職的政府,放任疫情發展。

上述兩個判斷,日益從各國疫情形勢的發展中得到證明。

上述兩個判斷,同樣在密蘇里州政府身上得到了驗證。

(三)一個結論:

密蘇里州政府等違背減損原則,導致了疫情不適當地擴散

法律上一個眾所周知的原則,也是普通人的常識,即使受到損害威脅,也有義務採取適當的措施,從而減輕不合理的損失。否則,由自身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

密蘇里州等的實際行動,完全背棄了這一原則,放任疫情四處傳播。1月23日,中國即採取了「封城」這的措施,切斷了傳播途徑。而美國於1月21日才確認首例病例,至2月25日,累計確診57例。這麼微不足道的病例,完全應當在第一時間採取阻斷措施,防止病毒像原告說的那樣「不適當地擴散」。

中國封城後整整一個月,密蘇里州才出現第一例確診病例。整整一個月!密蘇里州政府幾乎什麼都沒做!

密蘇里州政府到底為防控疫情做了什麼,公眾幾無印象,能夠讓人記住的只有包括它在內的美國各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之間的不斷爭吵,互相推諉扯皮和推脫責任。密蘇里州政府和美國聯邦政府白白浪費了中國以巨大犧牲努力爭取的窗口期,導緻密蘇里州和美國的確診率遠遠高於應對得當的地區和國家。相似人口規模下,密蘇里州的累計確診病例是青海的402倍、寧夏的96倍、香港的近7倍、首爾的近12倍(首爾人口幾乎是密蘇里州的2倍),並且確診數字仍在不斷攀升。

上述這些極大倍數地超出合理數字的生命和財產損失,使密蘇里州政府、美國聯邦政府,很難洗脫失職的嫌疑,正是因為它們沒有採取合理的措施減少損失或者防止損失的擴大,從而犯下了美國法律上的「決定性的過失」;同時,由於其沒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或者防止損失的擴大,根據法律的減損規則,其無權就這些損失向任何國家主張賠償。

密蘇里州政府,在疫情高漲之時,仍不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而是三心二意,心有旁騖,浪費寶貴的資源,企圖通過一場無意義的訴訟掩蓋自己的失職。

密蘇里州政府在它發起的訴訟中,承擔著兩個角色:一個是密蘇里州在法律上的代理人,一個是密蘇里州公共事務的受託管理者。「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清白」,作為密蘇里州在法律上的代理人,密蘇里州政府在道義上已經失去了原告代理人的資格,因為它本身就是密蘇里州的加害者,正是由於它的失職,密蘇里州人民承受了它在訴狀中所描述的各種苦難。

密蘇里州政府企圖通過指控他人掩蓋自身失職

西方還有法諺云:「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尋求法律救濟的原告,必須公正地採取行動。這包括所有對原告的指控,都應當公正、合理、合法。而密蘇里州政府對中國的指控,充滿了錯謬,毫無公正、合理、合法可言,無非是要借指控他人來掩蓋自身的失職。

(一)斷章取義指控中國違背《國際衛生條例》報告義務

訴狀指控,中國違反《國際衛生條例》第六條第1款「在24小時內向世界衛生組織報告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所有事件的義務」。事實上,這是典型的斷章取義,將國際法的內容抽取部分片段加工成一國不容質疑的義務。

《國際衛生條例》第六條「通報」第1款規定:「每個締約國應當利用附件2的決策文件評估本國領土內發生的事件。每個締約國應當......在評估公共衛生信息後24小時內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中本國領土內發生、並按決策文件有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所有事件,以及為應對這些事件所採取的任何衛生措施」。

這裡面有兩個關鍵詞:「評估」和「決策文件」。

首先說「決策文件」,其實是兩個圖表:

一是決策圖表,實際上是一個流程圖,用於為評估和通報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事件提供決策流程參考。決策圖表確定了由國家監測系統發現的事件如何被評估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事件的流程。

二是實例圖表,用於為評估和通報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事件提供實例參考,共包含四大標準,分別為事件的公共衛生影響是否嚴重、事件是否不尋常或出乎預料、是否有國際傳播的嚴重危險、是否有採取國際旅行或貿易限制措施的嚴重危險,再細分為11個項目,部分項目還附若干實例。事件至少符合四大標準中的兩個,才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事件。實例圖表明確說明「本附件中的實例不具有拘束力」,也就是說,即使一個國家出現符合圖表中實例的情況,也不一定就應當判斷其為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事件。

其次說「評估」,評估指締約國自收到事件報告後,判定其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事件的行為和過程。評估應當利用「決策文件」中的兩個圖表進行,實際操作中,不僅包括技術上的審查驗證,還包括一系列調查、認定、決策等程序,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對於一個主權國家評估的時間,《國際衛生條例》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僅在附件1中,要求締約國在國家層次具備「在48小時內評估緊急事件的所有報告」的能力,是能力而非要求,對中層和基層公共衛生應對中評估的規定,未涉及時間要求,而這兩個層級的評估顯然應包含在締約國總體評估所需耗費的時間中。

因此,《國際衛生條例》的「評估」「實例不具有拘束力」「須滿足兩個以上標準」等表述結合在一起,賦予了主權國家根據實際情況,審慎評估並作出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事件決策的權利。只有評估並確認後,才有履行24小時內向世衛組織報告的義務,而非一接到基層報告即行在24小時內報告。

事實上,中國官方機構於2019年12月27日首次收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報告,2019年12月31日即向世衛組織駐華代表處作出通報,只用了4天時間。企圖指控中國違反《國際衛生條例》報告義務,是不符合該國際條約本身要求的。

(二)對幾個關鍵事實的指控,並非基於公正的立場

1.指控中國製造病毒。事實上,病毒起源於何處,本質上屬於科學問題。相關方面已多有回應,此處不多贅述。單從法律上看,在缺乏權威調查、尚無相關科學結論的情況下,僅憑引用《南華早報》《紐約時報》等媒體的報道,顯然不公正、不客觀。且從證據的效力上說,此類宣揚「病毒來源於中國」「中國隱瞞疫情」的媒體報道屬於法律上的「傳聞證據」。根據「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和「補強證據規則」,若沒有任何書證或物證補強,傳聞證據的採信可能性較低。美國法律也是這樣規定,根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2條規定,傳聞證據不應作為證據被法庭採信。

2.指控中國掩蓋真相。訴狀羅列諸如武漢市衛健委不允許對外發表意見、醫院內部警告、國家機構下令銷毀樣本、中國拒絕美國人來調查、武漢死亡人數增加等所謂證據。且不論上述被指控的行為是不是主權行為、目的是不是合法、違法行為是不是已經得到了國內法的糾正和懲處,但從證據原理來說,與論及證據的真實性時一樣,這些證據依然屬於傳聞證據,並無符合相應法定形式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作為支撐。事實上,由世界衛生組織牽頭開展的國際調查方具有充足的合法性,任何國家單獨出示的證據均不具有充足的合法性。

3.指控中國允許病毒不適當地擴散。指控中國政府明知春節疫情有擴散的風險,還允許500萬人未經檢測離開武漢,舉辦萬家宴等。一如前面的分析,在疫情初期,中國各級政府對病毒影響的評估,需要基於時間和審慎作出,從而對公眾作出適當的指引。500萬人未經檢測離開武漢,是因為當時的形勢還不足以作出封城的決定,且也沒有足夠的檢測試劑;此外,絕大部分中國人對於春節不能回家過年的失望,不亞於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密蘇里州人民無法探望家人和朋友……無法參加復活節或逾越節的宗教儀式」的失望,基於對等原則,也不應當要求中國人民在形勢還沒有那麼緊迫時放棄回家過年的權利;同理,美國加利福尼亞等地的沙灘上,至今還擠滿了人,一如「萬家宴」,似乎他國也可以以此事實和以「允許病毒不適當地擴散」為由對美國發起訴訟。

4.指控中國囤積物質並試圖謀利。根據中國海關統計,從3月1日到4月26日,中國共驗放出口防疫物資550億元,主要包括口罩約221億隻,防護服1.09億件,護目鏡3294萬副,外科手套7.63億雙等,指控中國囤積防疫物資顯然與實情不符。3月前的疫情高峰期,中國民眾對口罩等個人防疫物質的需求是現實而迫切的,海外華人紛紛組團幫助國內親友購買口罩,但絕不是為了囤積起來試圖牟利。當然,部分國內口罩出口商家或許有漲價行為,但其本質上屬於企業和市場行為,違反法律要求的漲價行為還受到了中國法律的嚴厲打擊。

真正應該站到被告席上的,是密蘇里州政府等

除了密蘇里州政府等價值400美金(美國法院訴訟費標準)的表演外,近期,美國還有議員企圖通過立法,破除對中國的主權豁免,推動可以在美國法院起訴中國;還有一些組織和個人,企圖通過國際法途徑,羅織罪名追究中國的所謂責任。兩者的目的,無非都是想把疫情防控不力的鍋甩給中國。

對於這樣的行為,假使真的要走到上法庭的一步,連反訴都不需要,直接申請追加被告即可。追加誰為被告?追加美國聯邦政府,追加相關州政府,這些辜負人民的委託,犯下嚴重失職瀆職行為的政府。

正是他們的無所作為,導致了疫情在美國國內的震盪傳播、彼此交互感染!正是他們的放任,導致了美國的感染人數遠遠超出了合理的標準!

美國包括密蘇里州7000餘名在內的100餘萬確診患者中,能夠證明是直接被來自中國人員感染的,屈指可數甚或沒有。絕大部分的感染者,都受害於他們自己政府的也是原告所說的「允許病毒不適當地擴散」的行為,這一指控最應該針對它們。按照美國侵權法律「直接和實際的影響」的原則,正是這些失職瀆職的真正被告,讓新冠疫情在美國肆意傳播,彼此禍害,而不是他國因素,才導致了天文數字般的、還看不到頭的確診患者。按照責任政府的標準,它們不應該承擔責任嗎?對比很快控制住疫情的國家及其政府,它們到現在還在蹉跎時光,浪費寶貴的時間,企圖通過指控他國掩蓋自己的失職,轉移美國人民憤怒的目光,它們著實應該反省,同時轉向專注於自身的抗疫事業,儘快採取有效的措施遏制美國疫情的蔓延。

「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清白」「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公正行事」,中國古代也有這樣的做人處世格言:「君子有諸己而後求諸人,無諸己而後非諸人」,不要拿自己有的缺點錯誤去指摘他人同樣的問題,不要要求他人具有自己不具有的優點與正確之處。國與國也應這樣,起訴他國時,還是先審視清楚自己的所作所為。

相信是非公道自在人心,自在法律。


作者簡介:

劉斌 上海市司法局秘書處副處長。

李峰 立法二處幹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X3m12XEBfwtFQPkdfb-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