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還錢,房子就歸我

2019-07-17     趙英傑律師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會要求對方提供房子作抵押,然後也會約定還不了錢,房子就歸出借人,或者直接在借錢的時候就簽署一個以房抵債協議,這個以房抵債協議與借款合同以及借款支付的時間基本上是同一個時間的。這樣的約定到是對出借人有利的,那麼這樣的約定等到借款人真的不還錢了,是否能夠實現嗎?

答案是否定的,為什麼呢?我看楊白勞那些人欠黃世仁他們那些地主錢的時候不都可以收房子嗎?我怎麼就不行。黃世仁也是兩個眼睛,我也是,他不比我多,我也不比他少啊。

到期不還款,將抵押物直接歸出借人(抵押權人、債權人)所有,這樣的約定叫做流押條款,我國是禁止流押條款的。因為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這條規定就是物權法禁止抵押雙方當事人設立流抵押條款的強制性規定,是不得違反的,即便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前你情我願地自行約定都不行。

物權法這樣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債務人、抵押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設立抵押權時,抵押人處於資金需求者的地位,往往出於急需,不惜以價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擔保數額較小的債權。如果允許出借人與抵押人設立流押條款,首先,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將直接獲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債務人的利益將可能受到極大的損失,也違反了民法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其次,在抵押人沒有足夠的財產來滿足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時,抵押人可能會與抵押權人惡意串通,通過簽訂流押條款這種方式,來逃避對其他債權人的債務,從而給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害。再次,在抵押人不是債務人的情形下,債務人有可能與債權人串通,債務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債務從而讓債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如果抵押物是國有資產,那麼還可能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那麼如何處理呢?等到借款人不能償還欠款的時候,出借人(債權人)可以依法將抵押的財產進行折價或者拍賣,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出借人的債權,也可以與債權人之間約定,以房屋進行抵債,但這時候的抵債是在逾期還款之後發生的,這個時候出借人與借款人、抵押人之間的地位發生了變化,這時候欠款人成了「大爺」了,主動權也在了債務人或者抵押人手裡面了,這時候的抵債行為對於債務人或者抵押人更為有利,所以這樣更為公平、合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WeZxDmwBmyVoG_1ZDsT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