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對於抵銷,我國現行法律中的明確規定主要見之於合同法第83條、第99條、第100條,執行程序中同樣也會面臨抵銷的問題,如果被執行人提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到期債權並請求與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債權互相抵銷,人民法院能否審查呢?編者旨在通過對《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的研讀,對於執行程序中的抵銷問題發表些許淺薄的意見。
執行程序中主張抵銷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系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須為合法有效,無律上的瑕疵。任何一個債權債務不能有效存在,則當然不能抵銷。
2.向執行法院提出抵銷的請求。合同法上的抵銷為形成權,自抵銷通到達債權時即生效,與此不同,《異議複議規定》第19條規範的情形是人去院依職權決定抵銷,要經過人民法院審查,所以抵銷的請求要向執行法是出。在德國、日本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等大陸法區域,債務人主張抵銷是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方式進行,而我國沒有此類訴訟,是參照執行行議程序主張,所以,也只能是執行法院審查。
3.請求抵銷的債務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這兩類債務不存在實體審查的問題。具體而言,對於請求債權已有執行依據的,當然應當允許抵銷。這裡的執行依據範圍很廣,可以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也可以是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也可以是公證機關賦予執行效力的公證權文書。在此情形下,請求抵銷的債權和申請執行的債權合法性都得到了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即均已屆清償期,允許雙方當事人以各自債權進行抵銷,符合實體法規定抵銷制度的立法宗旨,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也不存在實體上或程序上的不公平。債務人主張抵銷時,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供對其自動債權子以確認的生效法律文書,由執行法院予以審查。對於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情形,應經申請執行人認可。如果申請執行人不認可,不應允許被執行人主張抵銷,除非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認可。對於被執行人主張的未決債權來說,只是其根據實體法的規定自認為可以進行抵銷,其中有很多爭議可能處於未決狀態,如果執行法院允許抵銷,則對申請執行人顯非公平。但是,如果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主張的抵銷債權沒有異議,則應當允許兩項債權進行抵銷。因為,對於申請執行人明確認可的債權,允許在執行中抵銷,有利於避免後續糾紛的產生甚至是新的訴訟的提起,從而既有利於訴訟公平,也有利於訴訟效益。
4.債務的種類、品質相同。法定抵銷要求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相同、品質相同。只有債務的種類、品質相同,才具有抵銷的基礎,如果方債務與另一方債務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之物,事實上根本無法抵銷。例如,甲申請乙履行排除妨礙之義務,乙提出其對甲尚有金錢債權若干,因甲、乙之債權歸屬不同種類,無法進行抵銷,人民法院不應准許。正因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故抵銷通常在金錢債務或種類物債務中適用較多。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和解中進行抵銷,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即使不相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抵銷。
5.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通常僅在清償期屆至時,才可以現實地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若未屆清償期也允許抵銷,就等於在清償期前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以此迫使債務人犧牲期限利益,顯屬不合理。所以,法律規定請求抵銷的債權已屆清償期才允許抵銷。可作為例外的是,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清償期,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條均可抵銷。
6.不能抵銷之債務。不能抵銷的債務包括三類:一是法律規定上不得抵銷者。二是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者。指依給付的性質,如果允許抵銷,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例如,張三申請執行其子給付撫養費一案中,其子提出.張三尚欠其欠款若千,請求抵銷。因撫養費請求權具有人身專屬性質,不能與一般的金錢債權相抵銷。再如,以不作為債務抵銷不作為債務,就達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許抵銷。三是依約定不得抵銷者如果當事人之間有禁止抵銷的約定時,債務不得抵銷,從意思自治原則的要求著眼,也是當然結論。
作者: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