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紹興商務局原副局長秦國金受賄442萬,被判十年一個月

2020-06-15     中國網資訊

原標題:浙江紹興商務局原副局長秦國金受賄442萬,被判十年一個月

浙江省紹興市商務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秦國金在10年間,利用其擔任市委組織部幹部三處處長、高新區黨工委委員等多個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結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442.39萬元。6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受賄案的一審判決書,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秦國金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16年至2017年間,秦國金利用其擔任高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鄭某在承接紹興高新區剡溪「美麗示範街」創建工程、大帝山立交周邊環境應急整治工程、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沈某收受鄭某錢款合計195.39萬元。

2017年1月的一天,鄭某約秦國金及沈某某在104國道上虞區東關段的一條岔路上見面,將50萬元送給秦國金、沈某某;2017年9月的一天,鄭某在其經營的上虞鴻森工貿有限公司附近,將100萬元交給了沈某的父親,秦國金、沈某予以收受;2017年8月的一天,鄭某通過銀行轉帳方式送給秦國金45.39萬元。

此外,2017年至2018年間,秦國金利用擔任高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陳某在承接紹興市越城區提升改造工程、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其所送錢款合計175萬元。

此外,2009年至2014年間,秦國金利用其擔任市委組織部幹部三處處長、市委組織部人才處處長等職務便利,為何某在企業承租房屋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其所送錢款合計40萬元;2014年至2019年間,秦國金利用擔任市委人才辦專職副主任、高新區黨工委委員等職務便利,為何某謀取利益,收受20萬元;2012年至2017年間,秦國金利用其擔任市委人才辦專職副主任、市委組織部人才處處長等職務便利,為錢某謀取利益,續收受12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秦國金1966年出生,1984年參加工作,曾在紹興市委組織部工作長達15年以上,先後擔任過紹興市委組織部辦公室副主任、幹部三處處長、幹部教育處處長、人才處處長等多個職務。2009年底秦國金擔任紹興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2014年他擔任紹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2014年秦國金兼任越城區委常委,到2018年6月,秦國金任紹興市商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9年10月14日,秦國金因涉嫌受賄罪被紹興市監察委員會決定留置,同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

公訴機關認為,秦國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結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42.3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部分屬於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柯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法院認為,秦國金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鑒於秦國金在歸案後如實供述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本案贓款已全部退繳,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柯橋區人民法院據此於2020年5月21日以受賄罪,判處秦國金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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