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勞動合同到期、被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這些問答必看!

2020-04-08     上海崇明

復工後,許多職工都非常關心在疫情期間,有關簽訂電子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等問題今天為大家整理了8問8答解除你的疑惑!

找工作簽合同必看:

2個重要提醒

01

問:對於當前日益興起的電子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是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與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說,合法、合規的電子勞動合同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02

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首先應當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列明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

其次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對於勞動者而言,首先應當認真閱讀並知悉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確保系本人基於真實意願而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手續完成後,還應做好勞動合同的留存,並檢查勞動合同上雙方的電子簽名是否完整。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選擇通過第三方電子簽名服務平台訂立勞動合同。對此,法官建議,雙方應選擇安全可靠的平台進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時應結合用工節點、簽訂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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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以下6種

解除勞動關係情況怎麼辦?

01

問: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答:視情況而定。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單位應當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拖欠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以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為由拖延支付工資,可以適用《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能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受疫情影響拖延支付工資是否可以免責呢?

一般情況下不得免責,但如果單位能作出合理解釋,因疫情影響不可避免地延遲發放工資,那麼勞動者便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經濟補償金。

02 問:疫情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關係是否終止?

答:分三種情況而定:

被認定為工傷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 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 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未被認定為工傷,但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或疑似、密切接觸者在治療、觀察期間,應當順延至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未被認定為工傷,亦不屬於確認、疑似、密切接觸者的,按照一般法律規定,處於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的,勞動合同到期,應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後終止。

03

問: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離職,但並沒有得到公司書面審批通過,那麼勞動者是否可以撤回離職申請,該勞動關係又是否解除?

答:如果勞動者想撤回,必須經得用人單位同意。

農曆新年前,有些勞動者已提出離職申請,但隨著疫情發展,年後找工作並不像想像中那麼容易,所以有些勞動者便認為單位還沒通過離職申請,那自己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其實並沒有解除。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通常認為,勞動者單方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即不以用人單位的意願及行為為基礎,只要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書,該勞動關係即在30日以後得以解除

勞動者想撤回,必須經得用人單位同意。提醒注意的是,如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撤回,應要求員工出具《撤銷辭職聲明》或在30天以後再次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無意留用該員工,可發出通知,告知員工30日後勞動合同解除及相關的交接手續辦理事項。

04

問:受疫情影響,銷售行業人員每月指標未達標,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予以辭退?

答:不能。

首先應當明確銷售指標是未實現的業績,尚不屬於現實存在的公司資產,未達銷售業績不能等價於造成公司損失。

其次,因疫情原因銷售業績不能達成,並非系勞動者個人原因。

故,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為由辭退勞動者。否則,用人單位會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05

問: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勞動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對於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行為,有兩項處理:

一是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就離職的經濟補償等達成一致後,簽署書面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二是仔細辨別單位給出的離職原因,單位無理由讓勞動者以自身原因離職的,勞動者可以拒絕,並注意保存一切相關溝通材料。若勞動者誤簽以個人原因離職的申請,要承擔包括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在內的後果。

06

問: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能主張哪些權利?

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行為有兩項處理:

一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二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賠償金標準的二倍

作者:申工社

編輯:毋曉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W83iVnEBiuFnsJQVxm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