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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和規範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5部門關於印發的通知》(魯建住字〔2019〕8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確定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及准入標準
(一)各縣(市)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租賃市場狀況、住房保障對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範圍,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納入租賃住房補貼範圍,實現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與住房租賃補貼准入標準相統一。
(二)泰山區、岱嶽區、泰安高新區和泰山景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住房租賃補貼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至少一方為市內四區城鎮戶籍的家庭(包括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及25歲以上單身家庭;市內四區城鎮戶籍畢業5年內在市內四區新就業職工;非市內四區戶籍的人員,持有市內四區《居住證》,且與駐市內四區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繳納一年以上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5%。
3.家庭無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
以下情形認定為自有住房: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體土地上住房;已辦理預(現)售備案登記的住房;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其他方式實際取得所有權的住房。
4.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沒有以下情形:
(1)擁有汽車的,單台價值高於12萬元(含,按購買價格計算),或有兩台(含兩台)以上汽車,或擁有營運、工程等車輛。
(2)在註冊資金超過50萬元的民營股份制有限公司(以企業註冊登記為準,不按是否實際出資認定)中擔任法人、董事、股東等職務。
(3)名下存款、證券、住房公積金,汽車、股份及商業、生產、辦公等非住宅用房(按購買價格計算)合計價值高於20萬元(含)。
5.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需在市內四區租賃住房,自申請當月計算,至租賃到期日不少於一年,並提供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受理及審核程序
(一)各縣(市、區)要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積極推進「網際網路+住房保障政務服務」,依託大數據、雲平台建設,實現住房保障對象認定與相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提高保障資格審核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各縣(市)政府要嚴格按照程序,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受理及審核等工作。
(二)市內四區資格申請、受理、審核統一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家庭在申報期內持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相關資料到戶籍(或《居住證》)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交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並填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報審批表》《承諾書》和同意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情況的《授權書》。
2.受理。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申請家庭提報的相關資料即時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且基本符合保障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家庭出具書面憑證,並及時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家庭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要向申請人說明情況。集中受理期結束後或常態化申報的次月上旬,將受理申請人員情況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初審。公示期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區民政部門指導下,對申報家庭進行低收入和非低收入家庭分類。將全部申請家庭電子信息和低收入家庭申請材料提報區民政部門(管委會社會事業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低收入認定;將全部申請家庭電子信息提報和非低收入家庭申請材料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住房及保障資格核查。
4.核查。區民政部門(管委會社會事業局)自收到申請家庭電子信息和低收入家庭申請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申請家庭及其成員經濟狀況核對和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認定,並將認定結果填至《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報審批表》,同時將申請家庭材料及全部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反饋至區住房保障部門。
5.審核公示確認。區級住房保障部門對全部申請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審核,並將全部家庭的審核情況通過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經審核公示沒有發現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情形、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由區級住房保障部門認定為住房保障對象。在公示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住房保障對象名單向社會公開。
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管理
(一)市級和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當地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組織通過新建或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適時組織公開搖號(或抽取順序號等方式)分配住房,優先面向取得保障資格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殘疾人家庭、優撫對象家庭、市級以上勞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見義勇為人員、烈士遺屬、專職消防員、台胞等特殊群體分配,房源不足時,按照搖號順序分配。
(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要與保障家庭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3年,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到期的,需要重新審核申請家庭資格,保障家庭應於合同到期前1個月或按保障房管理部門的要求,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覆核申請。經複審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方可續租。複審不合格及未按期參加複審的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並責令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按委託評估機構測算的市場租金收取,拒不騰退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根據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層次實行階梯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情況進行測算,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布。
其中,市內四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為:2人及以下戶建築面積3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戶建築面積50平方米。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物配租保障面積內免除租金,實物配租保障面積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不高於同地段同類型同標準住房市場租金的30%;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不高於同地段同類型同標準住房市場租金的30%;其他中低收入保障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不高於同地段同類型同標準住房市場租金的60%;公共租賃住房配套房的租金按照配租家庭執行分類租金標準的一半收取。
四、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管理及發放標準
(一)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管理。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要與補貼家庭簽訂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和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按月或季度發放租賃補貼,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住房租賃補貼每兩年進行一次資格複審,保障家庭應於保障年度到期前1個月或按保障房管理部門的要求,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交資格複審相關資料。經複審仍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發放;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或過期不提交申請的,取消保障資格。
(二)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標準
1.各縣(市)要綜合考慮當地商品住房租金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建立與商品住房租賃市場相適應的補貼調整機制,逐步提高保障標準,鼓勵保障家庭選擇住房租賃補貼方式,提高租賃補貼保障戶數占總保障戶數的比例。
2.市內四區住房租賃補貼家庭保障面積標準為:2人及以下戶建築面積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戶建築面積60平方米。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6元;民政部門確定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2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3.1元。家庭住房租賃補貼月發放金額按照租賃住房補貼每月每平方米發放標準×(住房租賃補貼家庭保障面積標準-家庭自有住房建築面積)計算。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我市實際擬定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布執行。
五、強化組織保障
住房保障工作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縣(市、區)、泰安高新區和泰山景區作為落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的重要一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嚴格審核把關,嚴守工作紀律,確保不出問題;要優化服務、搞好協作,確保高效運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設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加強受理人員業務培訓,實行首問負責制、一站式服務,並於2019年年底前實現住房租賃補貼常態化報名,即時受理、即時錄入,實現住房租賃補貼應保盡保。
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高效運作。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制定,並做好對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和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的監督指導;市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年度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組織、指導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對申請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和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市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性資金支持力度,監督指導各縣(市、區)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工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公積金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數據。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通知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3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11日
來源:泰安市人民政府網站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VvYSXG0BJleJMoPMR19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