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7歲女童了這個動作竟致癱瘓!培訓機構被判賠償113萬

2019-10-21   河青愛健康

女兒在舞蹈培訓班學習多年,卻在一次課上完成下腰動作時摔倒受傷,後經治療鑑定,構成一級殘疾。對此,舞蹈培訓機構認為自己並不存在過錯,這讓女孩的父母無法接受,於是將對方告上法庭。最終,蘇州的這家舞蹈培訓機構被判賠償113萬餘元。

受傷後輾轉多地醫院求診治療

小真(化名)今年9歲,她從4歲開始,每個周末都會在父母陪同下到家附近的蝴蝶舞蹈培訓工作室(化名)練習舞蹈。

沒想到在7歲那一年,卻發生了意外。2017年6月的一個周六下午,小真在母親的陪同下來到蝴蝶工作室。課程進行期間,舞蹈教師吳某安排小真等四名學員示範下腰動作。小真在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仰面摔倒後出現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症狀。吳某及小真的母親隨即幫助她舒緩疼痛,但是一個小時後,症狀依然沒有緩解。

旁晚6點左右,小真的父母發現孩子雙腿無法站立,於是將她送醫治療。

「從蘇州輾轉上海、北京,期間在7家醫院求診治療。」據小真的父親說,從事發到現在,孩子幾乎都在醫院度過。

2019年1月,司法鑑定意見認為,小真因跳舞下腰致急性脊髓損傷、脊髓休克,目前遺留截癱,並伴有重度的排便、排尿功能障礙,其損傷已構成一級殘疾,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小真的父母認為,全部責任都在於舞蹈培訓機構,於是代表小真訴至蘇州市虎丘法院,索賠共計255萬餘元。

法官:培訓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被告蝴蝶工作室是一家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吳某。

在庭審時,被告蝴蝶工作室辯稱自己在培訓過程中有完善的安全培訓管理體系、安全達標的教育設施、及時的應急救護措施,不存在過錯。其還表示學生在開展舞蹈培訓前進行了充分的熱身練習;事故發生時,在場的原告監護人未盡到看護職責,事後對原告的傷情未引起足夠重視。

吳某認為,該事故系原告動作失誤導致,並非被告的教學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蝴蝶工作室在對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舞蹈培訓時,其所承擔的責任應當等同於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教育機構責任。

本案承辦法官指出,吳某在原告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對上述動作可能造成10歲以下兒童脊椎損傷的危險性缺乏估計或估計不足,沒有採取預防和避免損害發生的相應措施,導致原告在完成該動作時倒地受傷,造成原告急性脊髓損傷、脊髓休克,目前遺留截癱的嚴重後果。對此,被告蝴蝶工作室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父母未認識到危險性,法官判減輕對方三成賠償責任

此外,承辦法官也指出,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小真的父母在安排女兒參加舞蹈培訓時,對小真自身生長發育等實際情況未能充分考慮,沒有認識到未成年人參加舞蹈培訓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對原告在舞蹈培訓過程中導致的上述損害後果,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即減輕被告蝴蝶工作室30%的民事賠償責任。

虎丘法院按規定計算出原告的實際損失為包括醫療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65萬餘元。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舞蹈工作室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原告的損害承擔70%責任,共計賠償113萬餘元。


你以為只有小孩才會動作不當導致受傷嗎?

成年人也是一樣的

武漢孟女士一個仰頭拉伸的瑜伽動作

頸椎關節脫位,高位截癱


其實每年

醫院都會接收多例因練跳舞或武術

導致脊髓損傷的患兒

大都是在完成下腰時受傷

頸椎因為沒有肌肉組織保護和支持,本身就非常脆弱。一旦受到外力衝擊、壓迫,就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一些孩子運動前沒熱身,猛地旋轉身體,可能造成腰椎間盤突出,嚴重的可能會導致癱瘓!


所以

家長儘量不要讓孩子

在沒有專業教師指導的情況下

去練下腰動作

平時鍛鍊拉伸動作

一定注意量力而行

來源:揚子晚報

編輯:清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