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B站UP主敬漢卿名字被搶注的事件引髮網友關注。因名字被某家公司搶注收到律師函,敬漢卿發布了一條名為「我被告知跟我 22 年的名字我不能用要我改名,我是如何維權的!」的視頻。此事引起了不少UP主和律師的關注。
隨後,B站回應稱將為UP主提供相應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並承諾不會因為UP主暱稱被惡意搶注而要求其修改暱稱。
而共青團方面也針對此事做出了回應,稱該商標權人的行為屬於惡意搶注商標行為,UP主可以請求該註冊商標無效。如果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其造成損失的,還可以依法主張損害賠償。
面對這一情況,企業和個人都應有所應對。因此,小編總結了以下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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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為商標搶注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注。進而,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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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搶注應對措施盤點
面對商標惡意搶注,協商和解為最經濟實惠的途徑。這能及時解決問題不會耽誤公司的品的發行。但很多時候協商不成,不得不採取司法救濟。針對這一情況,我國《商標法》提供了救濟途徑。
(一)對尚未獲准註冊的商標,可以提出異議
商標已經被搶注,但搶注者的申請尚未獲得註冊,我們可以通過對搶注者申請提起異議的方法進行救濟。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註冊必經程序是為期3個月的商標公告期,這也是發現商標搶注的關鍵時期,商標在公告期,也就意味著該商標並沒有被獲准註冊,此情況下有異議者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的提交商標異議申請。
對於此種情形,法律依據為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二)已經獲得註冊的商標,可以申請無效宣告。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通俗來說如果錯過了商標的異議期,沒能及時的提出商標異議,商標已經被核准註冊了,此時商標使用人士可以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法》對無效宣告申請有5年的時間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標獲得註冊時間超過5年,就不能以被搶注為由申請無效宣告了(馳名商標不受此時間限制)。對商評委的裁決,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註冊商標撤銷,同樣建議被搶注者同步提起一個商標申請,以便在搶注商標被撤銷後自己可以獲得此商標。
商標實行在先註冊原則,商標註冊早一天晚一天都可能面臨相反的命運,商標被搶注,更是影響企業的品牌效益,因而有需求的企業,及時申請註冊商標,在商標使用過程中,保存好商標使用的證明材料,避免商標被搶注等惡意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