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互贈禮物是件很平常的事情,熱戀期間海誓山盟,自願贈送手機、首飾等貴重物品都不在話下,然而雙方愛情出現裂痕,昔日基於戀愛、婚姻關係發生的經濟往來糾紛雙方往往各執一詞,法院如何裁判?
近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鄭某(男)向法院提出,原、被告於2017年4月5日相識,相處一段時間後,很快確立戀愛關係。隨著原、被告感情升溫,被告張某(女)自稱要與原告結婚,原告信以為真,自2017年4月5日起先後支付被告現金共計128000元,後被告消失不見,現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戀愛期間經濟往來共128000元。被告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被告從來沒有收到原告以彩禮的名義給付的錢款,雙方之間有過經濟往來,均是基於雙方之間的共同學習、旅遊以及原告對於紅酒的投資欠款。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雙方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細節分析如下:被告通過原告的手機在原告喝醉的情況下轉帳給自己帳戶90000元,原告當時沒有提出異議是基於雙方即將發生的婚姻關係,現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自己辯稱的該款項用於雙方共同旅遊消費,被告也沒有證據證實剩餘款項用於投資,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9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被告購買手機6650元,購買冰箱5000元,購買衣物2941元,均是基於雙方之間的婚姻約定,且均屬貴重物品,款項數額較大,被告應於婚約終止後依法返還原告上述款項共計錢款104591元。
情侶雙方談戀愛應遵循誠信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本案的原、被告在短暫戀愛期間錢款、財物往來數額較大,且錢款、財物的往來均是以婚約為前提,故被告以婚姻為前提所接受原告錢款並在婚約終止後拒絕返還違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東港區法院經過與當事人溝通,了解到原告鄭某因該起婚約財產糾紛受到了感情、經濟雙重打擊,精神狀態幾度抑鬱,故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快速對本案做出判決。被告收到判決不服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維持原判。至此,該起婚約財產糾紛在最短時間內塵埃落定。 (胡科剛 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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