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寧一被告人持玩具槍兩小時搶劫三人 獲刑六年半

2019-10-31   法律與生活

近日,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搶劫案,被告人戴著面具、假髮,拿著玩具槍在短短2個小時內三次搶劫公民財物。

被告人聶某,24歲,江西人,在海寧做裝修工作,因網絡賭博輸錢急需還債,心中起了搶劫的念頭。

今年5月19日凌晨,聶某戴著面具、假髮,拿著玩具手槍準備大幹一場。凌晨3點左右,聶某尾隨謝女士進入海寧某公寓電梯內,在電梯內聶某勒住謝女士的脖子並持槍威脅,最終劫得一條價值1608元的黃金紅石榴手鍊。之後電梯到了一樓,開門時聶某發現電梯外有不少人,於是又用玩具槍和言語威脅等手段實施搶劫,但是沒有成功,後逃離現場。

隨後,聶某又來到了某青年公寓內,準備跟蹤盧女士,欲實施搶劫,後來因沒跟上離開了現場。同日凌晨4時30分左右,聶某又來到一出租屋,對程女士採用勒脖子等手段實施搶劫,程女士立即向隔壁的丈夫呼救,聶某見狀迅速逃離了現場。被害人報警後,民警當天就將聶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聶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財物,價值1608元,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聶某在對被害人盧某實施犯罪時系犯罪預備,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被害人程某實施犯罪時由於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聶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且本案贓物已追回,可分別依法及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自願接受處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聶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罪後表現等,可對其減輕處罰。據此,海寧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聶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