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法制報本報通訊員 曹金晶 本報記者 戴麗娟
李某經朋友何某介紹和擔保,向孫某、趙某等4人合開的擔保公司借了7500元。可還款時,李、何二人在對方的「要求」下,償還了4.7萬元。最終,孫某、趙某等四人因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被鹽城市大豐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並處5000元到10000元的罰金,家屬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
2018年11月的一天,家住鹽城大豐某鎮的李某因資金周轉急需用錢,好面子的他不好意思向家人、親戚開口,於是找到了他的朋友何某,希望何某能幫忙籌些錢。恰巧,何某得知以前的同事孫某與他人合夥開了一家擔保公司,專門從事放貸業務。何某便將孫某介紹給了李某,本是出於好心,想幫助李某解決燃眉之急,然而,令何某萬萬沒想到的是,正是他這番好心之舉,卻將好友李某和自己推入了火坑。
這家擔保公司的來路並不正。它是由平均年齡30左右的孫某、趙某等四人合夥所開,且並未註冊登記。這群人專門對外放高利貸,甚至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虛增債務。為了討回所謂的「債務」,孫某等人往往會採取威脅、恐嚇、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所謂的「債務人」償還高出實際借款本金數倍的「債務」。
雙方按約來到公司後,起初李某提出需要借3萬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孫某告訴李某為確保還錢需要李某打張6萬元借據,月息為0.2元,同時要求熟人何某提供擔保。因朋友介紹,毫無防備的李某便寫下了6萬元的借據,同時朋友何某也在擔保人處簽了字。借據打好之後,李某覺得利息太高,便只借了1萬。其中,扣除2000元「砍頭息」,500元「家訪費」後,李某實際拿到手只有7500元。當李某提出要收回原先6萬元借據並重打時,孫某告知都是朋友,借款到期後只要還了1萬元,6萬元的借據就退還。李某、何某相信孫某說的話,拿著借來的7500元離開了。
到了還款期那天,李某、何某一同前往孫某公司,按照借錢時的約定,李某帶了1萬元準備還錢,然而孫某卻提出了無理要求,要兩人按照借據上的金額6萬還錢。對於突然增加的「債務」,何某和李某大吃一驚。
雙方一直僵持到晚上11時仍沒談成。公司其他合伙人趙某等威脅李某說要和他一起回家,弄個高音喇叭在家門口喊,並拿出電棍威脅。因為害怕,直到次日凌晨4時左右,在被逼無奈下,李某、何某與對方達成了另需還款3萬元的「妥協協議」。期間,李某曾撥打110報案,公安民警出警後,告知孫某等人務必合法要債,不得做出違法事情後離開了。
次日中午12時左右,孫某等人帶著李某、何某來到李某父親的魚塘向李大爺要錢。然而,李大爺東拼西湊也就只能借到2萬元。後來,雙方再次「協商」,孫某等同意李某可以只還2萬元。李大爺替兒子還了錢,想要對方打收條,孫某等人卻又提出要打收條需另加2000元辛苦費。無奈,李大爺只好又多給了2000元。
本以為事情到此就結束,孫某等人不甘只拿到了2萬多元,隨即他們又對擔保人何某下手。他們告知何某,李某一共只還了3萬多,剩下的要何某處理,並說了一些威脅、恐嚇的話。被逼得沒辦法,何某家人又還了15000元。
就這樣,短短一個月的時間,憑藉一張與實際借款數額不符的借條,愣是從一筆7500元的借款中,孫某、趙某等人討回了4.7萬元。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孫某、趙某等人在另一起索要「債務」中非法拘禁他人董某,公安機關再次接到報案,舉報孫某、趙某等人合夥藉助公司名義對外放貸,收取高額利息,並在索要債務過程中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套路貸」犯罪行為。最終,孫某、趙某等人紛紛落網。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趙某等人在索要借款及非法高利過程中,非法限制被害人董某人身自由長達26小時,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同時,通過虛增債務,採用威脅、恐嚇、限制離開等手段,致被害人李某、何某及其親屬因恐懼向其給付錢財,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經依法審理,對孫某、趙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並處5000元到10000元的罰金。
宣判後,被告人孫某、趙某等四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官點評
本案系典型的「套路貸」,孫某、趙某等人事先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協議,事後採取脅迫、滋擾、非法拘禁、毆打等軟硬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財物,嚴重損害了財產安全和人身權益。藉此提醒大家,拒絕「誘惑」,遠離「套路」。如果遭遇不法分子的威脅、恐嚇等暴力催收,要及時報警,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有資金需求,還是去正規的金融機構貸款或者通過合法的民間借貸借款,在簽訂合同時,要對容易引起糾紛的本金數額、利息標準、支付方式、還款時間、違約責任等一一進行明確,對顯示公平的條款要及時提出修改,確保雙方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