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高票通過證券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證券法共計十四章二百二十六條,與現行法律相比,新增了「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兩個專章,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基礎性法律之一,證券法自1999年7月實施起,期間經歷三次修正一次修訂。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第五次修改從2014年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到2019年底表決通過,歷經十二屆、十三屆兩屆全國人大共計四次審議,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
「修改後的證券法必將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在此前的分組審議上,李鉞鋒委員的發言充滿信心。
分步實施註冊制 創業板改革試點正在加緊研究推進
全面推行註冊制是此次證券法修訂的重頭戲,被各方寄予厚望。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新華曾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他在分組審議時指出,「註冊製法定化是本次證券法修訂的重中之重,這一制度的建立,對資本市場牽一髮而動全身。」
「註冊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針,也是新修訂後的證券法作出的明確規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證券法修訂草案等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說。
新修訂的證券法對於證券發行註冊製作出了比較系統、完備的規定,精簡優化了證券發行條件,調整了證券發行程序,強化了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為實踐中註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了制度空間。比如,將現行法律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增加信息披露章節、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的具體辦法等等。
「按照中央有關加快推進創業板改革試點註冊制的要求,我們正在抓緊研究推進創業板改革。」程合紅表示,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註冊制在客觀上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註冊制的推進將是分步到位的。
據了解,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的授權決定將在明年2月29日到期,而新修訂的證券法於3月1日實施,正好做到無縫銜接,繼續實行註冊制。
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 探索建立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此次證券法修訂突出強調投資者保護,特別是就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這一主線進行了制度設計。
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法案室主任龔繁榮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修改後的證券法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亮點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
與此同時,修訂後的證券法還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一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二是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三是建立「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此外,修訂後的證券法既規範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行為,又規範證券發行、上市、交易、退市各個環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強監管,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著力構建了更加有力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
構築綜合懲治體系 讓違法行為人無利可圖
「法律責任」是修訂後的證券法的所有章節中條文最多的章節,共44個條文,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偏低等各方面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作出了完善。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紹,修訂後的證券法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在對違法行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給予數額較大的罰款(比如,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多數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並實行雙罰制。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和民事訴訟制度,違法行為人需要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禁入制度,增加規定,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證券交易。增加將證券市場行為人遵守本法的情況列入誠信檔案的規定等。
「通過綜合治理髮揮優勢,讓違法行為人在經濟上不但無利可圖,而且還要受到一定的損失,在社會信用評價上受到一定的減損,在行為和活動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構築起綜合懲治的體系。」王翔表示。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記者:姜佩杉 | 編輯:陳政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SSD1Um8BMH2_cNUgV4i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