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依法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然而實踐中卻常常出現不幫員工繳納社保的公司,當然,其中也不凡存在少數員工不願公司幫其繳納社保的。
那麼今天就來談談,如果員工出於個人原因,自願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了,那事後還能不能拿公司沒有幫其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呢?
舉個例子
老胡是深圳某公司的員工,一直以來該公司都沒有幫老胡繳納社會保險,因為在入職的時候老胡主動要求公司不要替其繳納社保,所以雙方除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文本外,還額外簽了一份《員工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
承諾書上的內容為,員工由於個人原因,不願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員工本人自願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並且不會因為公司不繳社保而產生任何勞動糾紛。
誰知才工作6個月左右,老胡就以公司沒有幫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司當然不肯支付,表示是老胡自願放棄的社保,並拿出了當時雙方簽訂的《員工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
員工申請仲裁打官司
對於公司出具的承諾書,老胡當即表示,當時如果自己不簽這份協議,公司就不會錄用他,所以他之所以會簽訂這份放棄社保承諾,完全是被迫無奈,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後,老胡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
仲裁委審理後,並沒有支持老胡的訴求,老胡不服仲裁結果,選擇起訴至當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幫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勞動者本人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最後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老胡因為個人原因不願繳納社會保險,並簽署放棄社保承諾的行為,已經是對自身的權利進行了處分,如今又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所以駁回了老胡的訴求。
員工繼續上訴!
老胡不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46條只規定了,用人單位沒有幫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規定勞動者如果是自願放棄社保,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主張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公司到底應不應該支付老胡經濟補償,根據公司提供帶有老胡簽字的《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中可以看出,老胡是自願放棄社保的。
而老胡雖然表示,自己當時如果不簽訂這份協議,公司就不會錄用他,但卻沒有辦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去證明事實存在,所以二審法院無法採信老胡的說法。
最後二審法院作出判決,老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簽署承諾書的後果,所以最後駁回了老胡的上訴,維持原判。
總結
相信很多看完過我們文章的朋友都知道,如果公司沒有幫我們繳納社會保險的話,我們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主動提出辭職,並且主張經濟補償,然而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員工自己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反過來辭職主張經濟補償的情況。
當然了,很多朋友會說,如今有哪個員工會自願放棄社保?百分之百都是公司強迫員工簽放棄社保協議。但說句實在話,這個說法太絕對了,畢竟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是知道那些真正自願放棄社保的人·又是怎麼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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