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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近日,S市A單位欲採購「移動監管系統通訊服務」,選擇B代理採購機構為其提供採購代理服務,經過一次流產的單一來源採購、一次流標的公開招標採購、兩輪競爭性談判,最終由C公司以68萬元價格競標成功,比預算價236萬元低了71%。
案例分析
縱觀整個案例,原本採購標的明確、採購流程規範,然而實際卻如此一波三折,不難發現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最初的「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那麼,本案例最初為什麼選擇「單一來源採購」?又是什麼原因導致其流產?本案例到底能否採用「單一來源採購」?等等這些問題都亟待我們逐一加以解開。筆者認為,破題關鍵是釐清各方權責:
採購人:既已委託代理,豈可越權越位?
本案中,經A單位要求,B代理採購機構最初選擇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將C公司作為此次採購的唯一供應商,並在網上發布公告,理由是「該標的性質特殊」。公示期間,相關供應商提出質疑,並向政府採購監督部門反應情況,經政府採購監督部門審查後認為異議理由成立,要求採購人變更採購形式,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得以終止。
那麼,作為採購人的A單位,可否向B代理採購機構指定某種採購形式呢?《政府採購法》規定,「應當由採購人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政府採購法》還規定,採購人享有委託權、自行選擇權、簽訂協議權、資格審查權、聯合權等,其中「自行選擇權」是指政府採購人享有自行選擇代理採購機構的權利,以及「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的權利。
本案例中,採購人「規定採購方式的行為」顯然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並對代理採購機構的採購行為造成了干預,形成了權責的越位,導致此次政府採購行為偏離了正常的軌道。
其次,本案例中到底能否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呢?《政府採購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本案例中,從「相關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情況來看,該標的並非只存在「唯一供應商」。那麼,A單位又是憑什麼要求採用這種採購方式的呢?筆者認為,兩個原因較為關鍵,一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到位。
採購當事人因為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所以才出現了「以非專業指導專業」的情形。二是採購單位內部監督機制、內控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等的缺失。要麼因為監督機制虛設,權力被無限放大,要麼因為違法違規成本較低(即使被發現行政行為有錯,改正就是),乾脆知法犯法。
代理機構:實施代理行為,豈可逢迎失允?
本案最初的單一來源採購公示中,有一個採購需求要素較為令人注目:「移動信號發射基站必須達10個以上」。乍一看,這是採購方為滿足自己的業務需要提出的正常的採購需求。我們再看「相關供應商」的質疑和闡述:儘管己方發射基站數量沒有10個以上,但發射信號強度大,完全能夠滿足採購方採購需求,因此他們指出「這是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蓄意設置限制性條款」。
那麼,這項採購需求屬於限制性條款嗎?從相關供應商質疑內容不難看出,對「發射基站」規定數量而不是規定工作能力,與採購宗旨顯然是不吻合的,確實屬於限制型條款。
既然是,代理採購機構為什麼又會如此設置呢?筆者認為,其業務能力的缺限是一個原因,而無原則地迎合採購方,進而想方設法地鑽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邊球才是其主要原因,也應該是根本原因。
工作實踐中,如何才能有效控制這種現象的發生呢?筆者認為,一方面要不斷強化代理採購機構的地位,保障他們的法定權責,提高代理採購行為的獨立性、公正性,一方面要發揮政府採購監督部門的監管作用,健全政府採購問責機制,使採購人、代理採購機構在實施採購行為時敬畏事業、敬畏法律,真正做到謹慎發標、規範招標、公正定標等。
政府採購監督部門:依法監管,豈可「以參代管」?
一場採購活動,以單一來源採購開始,以競爭性談判結束,看似圓滿的採購結果,自然不能掩蓋採購各方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其間自然也包括政府採購監督部門。對於其應當承擔多大份額的責任,筆者無法裁定。
在此想先向有關監管部門提兩個問題,以陳陋見:其一,「單一來源採購」是如何通過審批的?有無發現採購方設置的限制性條款,並責令改正?其二,事後,對出現越權的A單位、失責的B代理採購機構,有無開展實質的問責、追責行動?
如果一切的回答都是「無」的話,政府採購監督部門顯然是失責的,其所謂的監管行為,也只是以參與方、見證人的身份程序式地參與各項流程而已,其不僅造成了採購活動的失敗,而且影響了政府採購的環境,更損害政府形象和法律權威。如此「中介式」的監督部門,不要也罷!
回顧該案例,留給我們的思考還有很多。譬如該標的最終以低於預算價71%的價格招標成功,這究竟是招標活動的圓滿成功,還是採購方(或代理採購機構)預算工作的嚴重失責?這些問題都有待當事者深入思考和總結。——政府採購,關乎政府形象、行業規則、法律尊嚴,有權者豈可任性?
(文章源自政府採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