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訊速遞|受賄75.2萬!廣西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韋國邱獲刑二年六個月

2019-08-14   興賓檢察

近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對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西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韋國邱涉嫌受賄一案作出宣判,其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韋國邱在擔任廣西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冶煉一分廠、二分廠廠長,來賓市合眾貿易公司國際部部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簽訂合同、銷售焦炭、礦石、鐵合金、結算運費、貨款過程中,為陳某坤、陳某安、黃某等九人提供便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九人送予的好處費75.2萬元。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韋國邱在接受組織談話期間,如實供述其非法收受他人75.2萬元賄賂款的事實,案發後,主動向監察機關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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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韋國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購成受賄罪。被告人韋國邱在監察機關調查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違紀問題時,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有自首情節,且主動向監察機關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當庭認罪悔罪,並在判決前主動預繳罰金,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審核:覃家貌

文字:謝松宸、莫銀結

編輯:梁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