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行為不屬於複製行為

2019-12-16     建築著作權


裁判要旨

工程設計圖作品的獨創性體現在其是由點、線、面及各種幾何圖形構成的表達,其中包含有源於點、線、面及各種幾何圖形所傳遞的科學美感,這種美感僅僅來自於圖形本身,與圖形所描繪的施工方案、操作方法、實用功能等無關。根據工程設計圖所建造的工程實物已經不能再體現工程設計圖中圖形本身的美感,因此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過程不是一個再現圖形作品科學美感的過程,而是實現工程設計圖中所蘊含的實用功能、施工方案、技術方案等的過程,因此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行為不屬於複製行為,不侵害工程設計圖作品的複製權。

裁判文書摘要

案號(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82號

案由侵害著作權糾紛

合議庭

李自柱、巫霽、裘暉

書記員譚雅文

當事人原告北京水韻園林景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華聯新光百貨(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6年5月31日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水韻園林景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裁判文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82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水韻園林景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李琦,經理。

委託代理人康愛軍,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孟喆,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李琳,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常永江,北京市自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聯新光百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張力爭,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席建英,華聯新光百貨(北京)有限公司法務主管。

委託代理人習衛紅,北京市中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北京水韻園林景觀有限公司(簡稱水韻園林公司)與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泰和通公司)、被告華聯新光百貨(北京)有限公司(簡稱華聯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水韻園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琦及委託代理人康愛軍、孟喆,泰和通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常永江,華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席建英、習衛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水韻園林公司起訴稱:華聯公司聘用泰和通公司作為其新光天地商場裝修改造工程的總承包方。該工程中有一處水景水幕項目,泰和通公司僅有國外設計師的概念想法圖紙,需要專業技術支持及各個環節深化設計後才能施工。泰和通公司為此找到我公司。我公司在泰和通公司上述概念想法圖紙的基礎上,經過大量改進和深化設計,完成了整體水幕成品的設計圖,並向泰和通公司提交了該設計圖。但泰和通公司收到設計圖後卻提出與我公司終止合作,並將水幕工程交給其他公司施工,且在施工中實際使用了我公司的設計圖。我公司創作完成的設計圖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設計圖作品,泰和通公司和華聯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該設計圖建造水幕工程的行為侵害了我公司對該設計圖享有的複製權,給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公司現請求法院判令泰和通公司、華聯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向我公司賠禮道歉,共同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55萬元、律師費1萬元、交通費8000元、著作權登記費1600元、智慧財產權服務費3000元、公證費1270元。

被告辯稱

泰和通公司答辯稱:水韻園林公司向我公司提交的設計圖不是全套圖紙,無法用於施工,無任何價值,不構成作品;我公司委託廣裝(北京)裝飾有限公司(簡稱廣裝公司)對涉案水幕工程進行了設計並施工,並未使用水韻園林公司的設計圖,我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本案應為我公司與水韻園林公司在締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不是著作權糾紛,水韻園林公司無權提起侵害著作權訴訟;水韻園林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我公司不同意水韻園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華聯公司答辯稱:本案應屬於泰和通公司與水韻園林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而不是侵害著作權糾紛,我公司並非合同當事人,不應當承擔責任;水韻園林公司未舉證證明我公司的水幕景觀使用了其主張權利的設計圖;我公司僅為工程的發包方,不參與水幕景觀的設計與施工過程,故即使泰和通公司使用了水韻園林公司的設計圖,我公司也不存在過錯;水韻園林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無事實依據,且其主張的損失與泰和通公司委託廣裝公司對我公司的水幕景觀設計和施工行為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係。綜上,我公司不同意水韻園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泰和通公司接受華聯公司委託對華聯公司"新光天地"商場B1F水幕和時尚區道具進行設計、製作、安裝。就水幕部分,華聯公司向泰和通公司提交了其委託英國設計師於2013年11月27日設計完成的概念圖紙。後,泰和通公司和華聯公司於2015年1月7日就此簽訂了《製作安裝合同》,約定泰和通公司須按華聯公司確認的設計圖及樣品提供全新的貨物(含零部件、配件等),並按華聯公司要求在指定地點完成安裝,在安裝過程中,如有必要,經與華聯公司確認後,應及時對設計圖進行修改。華聯公司的設計圖、效果圖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華聯公司,泰和通公司應將全套設計圖、效果圖交付給華聯公司。

就上述裝修工程中的水幕部分,泰和通公司又委託水韻園林公司在上述概念圖紙的基礎上進行了深化設計,雙方還分別於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1月15日簽訂合同,委託水韻園林公司就該水幕工程進行了兩次模擬樣板實驗。雙方已經履行完畢該兩次模擬樣板實驗合同。

2015年1月4日,泰和通公司向水韻園林公司索要涉案水幕工程的全部設計圖紙。次日,水韻園林公司向泰和通公司提交了部分設計圖。1月7日,水韻園林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泰和通公司提交了全部設計圖紙,共計28頁。水韻園林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作品即該設計圖。該設計圖與上述英國設計師所設計的概念圖紙相比,兩者在圖形的點、線、面以及圖形結構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隨後,泰和通公司和水韻園林公司就該水幕工程價款及簽約事宜進行了磋商,但未磋商成功,雙方最終未能簽訂合同。

2015年1月16日,泰和通公司與廣裝公司就涉案水幕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泰和通公司委託廣裝公司對涉案水幕工程進行深化設計、施工。2月15日,該水幕工程竣工並通過驗收。該水幕工程實物為三段水幕牆,牆體為亞克力材料,牆體上刻有橫向的凹槽,水流自上而下從牆體一側流下,牆體兩側有自上而下垂直懸空懸掛的鋼條。訴訟中,泰和通公司提交了廣裝公司為履行該合同所做的工程深化設計圖紙、竣工圖等。

訴訟中,水韻園林公司主張涉案水幕工程實物使用了其設計圖的具體內容為:1.水幕形成的基本核心技術,即"水幕牆面特定比例、尺寸和槽口的形狀"。水韻園林公司對此進一步解釋:"水幕的最終要求是——讓水膜均勻、並具波紋狀、無濺水、無分叉、無噪音、且水膜在1-2毫米狀態下緩緩下落,形成獨特景觀。因此,我公司根據牆面的特定材料設計了相應的亞光比例凹槽,決定水膜的變化和整體美觀性。其槽口的寬度、深度、形狀、槽口與平面的比例大小在整個水幕的出水流量和流速相互呼應,才形成現在的水幕效果。"2.水幕牆使用了亞克力材料;3.水幕牆表面的鋼條形狀及安裝方法,即"直線形狀鋼條、懸浮式安裝、與水膜分離、互不干擾"。水韻園林公司對此進一步解釋:"既不影響造型變化的同時,又不會破壞水膜的穩定運行,因此不會導致水膜分叉、斷流、賤水,同時又不改變原概念思路。在安裝形式上,又經過精心設計與上面出水系統、下面回水系統互不干擾,美觀統一。因此,本項技術措施我們完全、徹底改變了被告的思路想法,才得以達到最佳效果。"4.水幕出水技術措施,即"4台水泵控制、多條分支供給、每塊水幕的壓力、流量可以獨立調節、水平點獨立處理"。水韻園林公司對此進一步解釋:"因此使用設備簡化、水膜均勻、不會導致一個點故障,整體癱瘓。同時設計了提供出水的各處管路管徑的差異變化、連接方式、特殊情況下管路以鋼絲軟管連接、以及維修和調節閥門的處理技術等等。"5.供水措施,即"供水泵為4台、品牌為格蘭富、臥式安裝、63毫米管徑、管道型,由水箱取水(而不是現場直回水)為整個水幕供水循環。"6.整體水質處理技術,即"純水凈化(RO純水設備)、循環水過濾(介子沙鋼兩套設備)、水體變質防腐處理(紫外線殺菌設備)";7.水幕基礎及水池部分,即"採用不鏽鋼板焊制兩層水池、內池更改為300mm寬並偏離一側安裝、外水池也是不鏽鋼板焊接,即便有少量賤水也會馬上回水至機房水箱。並包含內外精確的水量計算設計、外沿與地面水平,具備了凹陷存水的回水性能";8.機房的選址及使用面積;9."單面流水"達到雙面效果的設計。水韻園林公司據此認為泰和通公司和華聯公司侵害了其對涉案設計圖作品享有的複製權。

泰和通公司和華聯公司認為水韻園林公司主張的上述內容,有的屬於英國設計師在其概念圖紙中提出的、有的屬於模擬試驗的結果、有的屬於委託方提出的要求、有的屬於慣常設計、有的在水幕工程實物中並未體現,故其並未侵害水韻園林公司的著作權。

水韻園林公司於2015年6月16日將其主張的涉案設計圖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並取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為此支出了著作權登記費1600元。水韻園林公司將其與泰和通公司之間溝通有關涉案水幕工程事宜的電子郵件進行了公證,為此支出了公證費1270元。水韻園林公司還提交了一張智慧財產權服務費發票,主張其為本案支出智慧財產權服務費3000元,以及一張金額為2萬元的律師費發票。

上述事實,有《製作安裝合同》、概念圖紙、《亞克力水幕樣板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質量驗收記錄、電子郵件、水韻園林公司設計的圖紙、著作權登記證書及登記的圖紙、公證書、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工程設計圖等圖形作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形式。儘管繪製工程設計圖的目的在於利用工程設計圖進行施工,建造工程實物,其價值更重要地體現在其中所蘊含的施工方案、技術措施、操作方法等,但是根據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任何思想、技術方案、實用功能、操作方法等的基本原理,工程設計圖作品的獨創性與其中所體現的施工方案、技術措施、操作方法等無關,而是應當體現在其是由點、線、面及各種幾何圖形構成的表達,其中包含有源於點、線、面及各種幾何圖形所傳遞的科學美感,這種美感僅僅來自於圖形本身,與圖形所描繪的施工方案、操作方法、實用功能等無關。因此,工程設計圖是否具有獨創性,能否構成作品,應當從圖形本身是否被獨立創作完成以及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的智力判斷和選擇方面進行判斷,而不是從其中所體現的技術方案是否優劣、能否據此施工等方面進行判斷。對於工程設計圖作品的保護而言,鑒於其獨創性僅僅體現在圖形本身的科學美感,故一種利用工程設計圖作品的行為是否屬於對作品的複製行為,應當考察該種利用行為所產生的成果是否體現了圖形本身的科學美感,如果該種利用行為所產生的成果體現了圖形本身的科學美感,則應當屬於對工程設計圖作品的複製,如果該種利用行為所產生的成果並未體現圖形本身的科學美感,而僅僅是實現了圖形所蘊含的實用功能、施工方案、操作方法等,則該種利用作品的行為並不屬於複製行為。與根據平面美術作品製造三維藝術品從而能夠在三維藝術品中體現平面美術作品的造型藝術美感不同,根據工程設計圖所建造的工程實物已經不能再體現工程設計圖中圖形本身的美感,因此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過程不是一個再現圖形作品科學美感的過程,而是實現工程設計圖中所蘊含的實用功能、施工方案、技術方案等的過程,因此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行為不屬於複製行為。如果認為該種行為屬於複製行為,必然會導致著作權法保護實用功能、技術方案等的後果,這將有悖於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的基本原理。因此,著作權法保護工程設計圖作品應當是指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印刷、複印、翻拍等平面到平面的複製形式使用作品,不包括按照工程設計圖進行施工建造工程實物。

水韻園林公司本案中主張權利的作品為其接受泰和通公司委託設計的工程設計圖。儘管該設計圖是在英國設計師概念圖的基礎上設計形成的,但該設計圖與英國設計師的概念設計圖在點、線、面及圖形結構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體現了水韻園林公司獨特的選擇和判斷。因此,該設計圖具有獨創性,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設計圖作品。如上所述,工程設計圖作品的獨創性僅體現在其圖形本身的獨創性上,與其所蘊含的技術方案優劣、能否施工無關,因此無論根據該設計圖是否能夠施工,均不影響其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故泰和通公司以涉案設計圖無法用於施工、無任何價值為由否定其構成作品的理由於法無據,不予支持。《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本案現有證據未表明水韻園林公司與泰和通公司對該設計圖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約定,故涉案設計圖的著作權應當歸屬於水韻園林公司。

本案中,水韻園林公司明確表示其主張泰和通公司和華聯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是該兩公司根據涉案工程設計圖建造了涉案水幕工程實物,從而侵害了其對涉案工程設計圖享有的複製權。如上所論,按照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行為不屬於複製行為,不構成對複製權的侵害,故水韻園林公司的該主張無法律依據。另外,從水韻園林公司主張侵權的具體內容來看,其提出的水幕形成的基本核心技術、水幕牆使用的材料、水幕牆表面的鋼條形狀及安裝方法、水幕出水技術措施、供水措施、水質處理技術、水幕基礎及水池部分、機房的選址及使用面積單面流水設計等均屬於實用技術、操作方案等思想層面的內容,並由水幕所要實現的流水效果所決定,故即使泰和通公司建造的涉案水幕工程實物中體現了水韻園林公司主張的這些內容,也不構成對水韻園林公司涉案工程設計圖作品的複製,其不能根據著作權法主張泰和通公司和華聯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權。因此,本院對水韻園林公司認為泰和通公司和華聯公司侵害了其對涉案工程設計圖作品享有的複製權,並據此要求泰和通公司和華聯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的訴訟理由和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水韻園林景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539元,由原告北京水韻園林景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李自柱

審 判 員 巫 霽

代理審判員 裘 暉

二O一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譚雅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RbTuG28BMH2_cNUgDfX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