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的法律風險提示

2020-01-28     成都新金堂

為有效遏制疫情,2020年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級響應措施》,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發布《關於切實加強村(社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對疫情防控期間村(社區)聚集活動提出禁止要求。

成都市普法協會金堂縣分會特別提醒您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村(社區)聚集活動的法律風險。內容如下:

一、村(社區)聚集活動對疫情的影響

根據核查數據顯示,隨後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多有華南海鮮市場暴露史或家庭聚集現象,而目前感染源仍不明確,可能的傳播途徑有飛沫傳播和接觸傳播,且現正值新春佳節,全國人口大遷徙,因此,如果出現村(社區)聚集活動,有飛沫和接觸,就有可能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傳播提供途徑,增加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病可能,不利於有效遏制疫情,打贏這場保衛戰。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權採取禁止村(社區)聚集活動的緊急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因此,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省、市、縣人民政府有權採取禁止村(社區)聚集活動的緊急措施。

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村(社區)聚集活動的法律風險。

1、治安管理處罰

如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村(社區)仍然開展聚集活動,則該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級響應措施》及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發布的《關於切實加強村(社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且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刑事犯罪

(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因此,如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村(社區)仍然開展聚集活動,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當進行刑事立案並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2)妨害公務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因此,如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村(社區)仍然開展聚集活動,相關人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控制措施的,則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進行刑事立案並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天災無情,但人有情,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面前,讓我們眾志成城,萬眾一心。讓我們一起倡議:積極響應黨中央、國務院及四川省委、省政府的號召,立即停止存在明顯交叉感染風險的公眾場所、村(社區)聚集活動;任何餐飲單位和個人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群體性聚餐活動;鄉廚及專業加工團隊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承接群體性聚餐宴席;自覺做到不趕場、不串門、不聚會。讓我們以實際行動,為武漢加油,為打贏這一場沒有硝煙的保衛戰貢獻應盡的綿薄之力。


來源/ 法韻金堂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RZ-W7G8Bgx9BqZZI7qc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