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作為封建社會中發展較為迅速的一個時期,其政治、經濟和文化等等方面相比較之前,都已經有了很大的提升,而宋代的法律制度就能夠充分地反映出這些新的變化和提升。宋代的法律制度有著明顯與其他朝代不同的特點,並且對於後世各個朝代制定法律制度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具體來說,宋朝的法律制度有如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法律制度繁多,實行以敕代律。
宋朝初期的時候,在整個的法律制度中,《宋刑統》是當時的主要法律文獻,這是宋太祖認為五代混亂的原因是因為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因此讓竇儀等人按照《唐律》的模式所制定的,但是在具體的法律實行過程中,卻並不能夠發揮有效的作用,對於社會問題的解決能力也相對較差,所以到了宋太祖的時候,為了滿足社會的需要,就不斷的發布新的法律制度,由於不同時期出現的各種社會也存在差異,因此後來的宋代統治者也在不斷的頒布新的法律制度,這就造成了宋朝法律制度繁多的情況。
宋代所頒布的各種新的法律制度都是以敕、令、格、式等四種形式,在《宋史·刑法志》中對這四種形式進行了如下解釋:
「禁於已然之謂敕 ,禁於未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 ,使彼效之之謂式」。
而宋代頒布的大部分法律制度都是根據已經發生過之後的事情制定的,因此大部分都為敕,大量的編敕的出現,使得原來居於正統位置的《宋刑統》受到了十分嚴重的衝擊,一直到宋仁宗掌權期間,便開始設立了專門的編敕所,將宋代歷年來所頒布的敕令進行統一編排,從而讓其成為了正式的法令,並付諸實施。到了宋神宗掌權時期,則直接規定了採取以敕代律的方式。這成為宋代法律的一個獨特之處。
皇帝直接參與法律審判,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
由於宋代的開國皇帝趙匡胤是通過兵變造反才登上了皇位,因此宋代的統治者為了避免再出現類似的情況,就開始不斷的加強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和武官的權利,而中央集權在法律方面上的表現就是皇帝直接對於立法進行參與,頒布眾多的敕令來加強自己對於法律制度的控制,同時許多的審判活動皇帝也直接的進行干預,進一步將司法權力收歸到中央。
從宋太祖時期,就開始每天親自參與到監獄中的囚徒管理等事務當中,在宋太宗時期,皇帝直接設置了審刑院,並且由皇帝直接進行管理,在仁宗時期,宋仁宗也經常直接進行相關案件的審判。皇帝直接地參與到法律審判的過程中,是宋代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體現。
民事立法及訴訟法豐富,體現了經濟的繁榮。
由於我國古代時期商品經濟發展相對緩慢,因此我國古代社會的立法大都是傾向於各種刑法和實體法,針對於民法和訴訟法這兩方面方面的法律卻是較少,在《宋刑統》中,大部分也都是刑法和實體法,民法和訴訟法的部分相對較少。
但是隨著宋代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宋朝的社會經濟相比之前已經有了飛速的發展,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的萌芽已經產生,各種夜市、草市也逐漸增多,這樣就帶動了人與人之間的經濟交往。在頻繁的經濟往來過程中,無可避免的會出現各種民事的糾紛,這時候就需要相關的法律的制度來對於人民之間的關係進行調節和約束。
此外,宋代自身還面臨十分嚴重的內憂外患問題,人口遷移十分的頻繁,由此也帶動著宋代的房屋買賣和典當等行業的發展,由此也使得北宋社會的民事關係更加繁多複雜,為了更好地進行民事之間的管理,宋代統治者也先後頒布了各種關於民事事件的調整法律,也制定了較為合理的訴訟法律和訴訟制度。
民法和訴訟法的相繼出現,這體現了北宋時期經濟的繁榮,這也是我國的在立法方面的一個重大的飛躍,體現出宋代法律的重要意義。
重視證據斷案。
在我國古代社會中,由於各種科學技術相對來說並不發達,因此大部分時候的斷案依據是憑藉審判人的主觀評斷,這樣的斷案方式很難保證真正能夠得到事實的真相。而宋代時期的科學技術已經有了十分快速的發展,我國許多的科技發明也是在宋代時期出現的,宋代的各項技術十分發達,尤其是在法醫學方面,當時的宋代在世界上都是處於領先的位置。
宋代統治者將科學技術運用到斷案審判當中,使得斷案的結果更加的科學,也更加的真實可信,因此在宋代進行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更加的重視證據的作用,採用證據作為斷案的依據成為當時宋代法律制度的一項明確規定。
宋代的法律制度要求在斷案的過程中,必須要由一定的物證,如果沒有物證,那麼就不能進行斷案,如果判斷的是刑事案件,則需要先找到行兇的兇器以及被害人的屍體等,才可以進行定案,處理民事案件則需要白紙黑字的契約作為憑證,才能夠進行斷案處理,比如說雙方的債務問題,需要通過鍥約的方式來對於雙方的責任進行評定。同時為了確保契約的真實性,審判官還能夠對於契約繼續寧真偽的辨別,確保最終審判結果的準確性。
宋代的法律制度相對於我國古代其它的朝代來說,有著明顯的獨特之處,並且這些獨特之處以我們現代社會的角度來看,都是十分先進的,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歸根結底還是得益於宋代社會的經濟發展的繁榮,相關的制度進步也能夠真實地反映出宋朝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矛盾。但是不管如何,宋代的法律制度的制定的意義我們仍然給予肯定。
參考文獻:
《朱子語類》,朱熹
《宋史》,脫脫、阿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