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承諾買房送裝修爽約,購房人起訴獲支持

2019-07-19     優法問答

2015年2月14日,張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付清水房。同日,雙方簽訂《精裝修確認單》,載明:精裝修內容為B套餐,套餐以外費用由業主自行支付,標準套餐費用由房地產公司支付給裝飾公司。並將B類交房標準作為確認單附件。2017年1月10日,房地產公司向張某交付清水房。房地產公司還將涉案房屋的裝修款支付給了裝飾公司。同日,張某與裝飾公司簽訂《精裝房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4月27日,經房地產公司參與,張某與裝飾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因裝飾公司承建的精裝修工程未能按期交付,雙方確定B套餐交房時間為2017年6月30日,如未按期交房,裝飾公司每月支付張某3000元違約金。雙方約定的交房期滿時,房屋精裝修工程仍未完工。2017年7月4日,房地產公司向張某轉帳支付3000元,並在附言中註明支付精裝修違約金。此後,裝飾公司一直未交付精裝修房屋。

近日,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房地產公司交付精裝修房屋並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與房地產公司之間不構成精裝修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三中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約定交付標的物為清水房,但在同日雙方共同簽字的精裝修確認單內容系對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張某與房地產公司形成精裝修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此,精裝修B套餐屬於房地產公司應當向張某交付的標的。張某與裝飾公司並沒有裝修意思合意,裝飾公司實際上是代為履行房地產公司的精裝修合同義務。房地產公司自願向張某支付違約金,也可以印證精裝修屬於房地產公司的合同義務。據此,重慶三中院遂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開發商承諾向買房人張某贈送精裝修套餐,看似雙方成立簡單的贈予關係,實則在開發商與買房人之間成立帶精裝修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裝飾公司在本質上是代開發商履行合同義務,如因裝修出現違約,開發商應就裝飾公司的過錯向買房人承擔違約責任。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消費者在購房前應對商品房的優惠方式、贈送條件作全面了解;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認真閱讀合同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在裝修過程中,注意保留票據、照片、視頻等憑證。一旦遇到遲延交房、裝修質量瑕疵等問題,及時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消費者協會或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或直接訴諸法院,依法、理性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法律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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