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強拆房屋後,不必提拆遷補償了,可直接申請國家行政賠償

文章導讀:在房屋被違法強拆之後,只是給了被拆遷人一些拆遷補償款,並沒有提及國家賠償。有些被拆遷人也不清楚國家賠償和拆遷補償有什麼不同,卻不知道僅是一字之差,最終結果卻有很大差距。事實上,拆遷補償不能代替國家賠償!

一、賠償和補償的主要區別是?

(一)「賠償責任」和「補償責任」本質不同

1、國家補償責任是對「合法行為」所造成損失的一種「適當補償」。

楹庭認為,國家補償責任是指為了保護公共利益,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由國家承擔適當補償的義務。在《國家賠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國家補償責任,而是通過「多元化歸責原則」,使補償的相關內容,在多部法律法規中體現。

2、賠償責任是基於「侵權行為」產生,侵權是「違法行為」,國家賠償有懲戒作用。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在國家賠償責任中,實施侵權行為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由於他們是在執行公務時發生了侵權行為,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是國家機關,賠償金由國庫統一開支。

(二)「賠償責任」和「補償責任」的內容不同

1、國家補償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以填補損失和恢復公平為基本目的。既可以在損失發生前補償,也可以在損失發生之後補償。可以通過非訴協商談判、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幾種途徑獲得國家補償款。

2、國家賠償責任適用違法責任、過錯責任和結果責任等多種歸責原則,追究賠償責任是為了恢復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並且只有因侵權行為,實際發生了損失,才可以進行國家賠償。提起國家賠償,就等於開始走司法程序了。

二、賠償的優勢在哪裡?

如果拆遷方違法強拆了合法建築,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不能用拆遷補償代替國家賠償,來敷衍被拆遷人。因為補償和賠償相比,不僅是性質上不同,最終獲得的金錢數額可能有很大差距。走補償程序通常只能按照「徵收拆遷決定公告之時」的市場價格為基準,而進行國家賠償可以恢復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是以有利於權利人得到全面賠償的原則來進行賠償的。舉個例子,如果拆遷方在2015年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公告,沒有依據法定的程序,隨即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被拆遷人一直通過各種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到了2019年,房屋已經被強拆四年了,在這四年時間裡,房產價格不斷飆升,房屋總價由原來的一百萬元變成四百多萬元。這個時候就不能按照2015年的房屋價格給予補償,而應該按照2019年的房屋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三、被違法強拆,可以追究對方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對於拆遷方的行為,無論是程序違法還是實體違法,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行政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紀責任。行政侵權責任指的就是,被拆遷人可以就違法強拆行為提起國家賠償。楹庭拆遷團認為,行政責任,就是可以針對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結果,會在相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考核中體現。除此以外,還可以進行舉報,要求上級機關監督下級機關的違法行為。如果拆遷方的行為對被拆遷人造成了嚴重損失,或者由於拆遷行為導致被拆遷方的人身傷害,那麼相關負責人就有可能構成瀆職罪、濫用職權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被拆遷人也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相關責任人,追究相關人員的違紀責任。

楹庭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因徵收方的違法行為,使被徵收人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用暴力、威脅、斷水、斷熱、斷氣、斷電和阻塞道路通行等手段,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因為強拆給您造成經濟損失,您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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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PvqEKmwBmyVoG_1ZmYp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