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帳戶管理混亂,會計長期不對帳,公司資金被出納大量挪用

2019-09-18     理個稅

【案例重現】

2017年5月,普洱市審計局在市紅十字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通過對「莫須有」的「項目費」進行核查,最終發現了出納李某某涉嫌挪用和貪污資金的問題線索。

審計組在調查了解情況時發現,市紅十字會專項資金帳戶管理混亂,單位出納和會計長期沒有對帳,單據也長期未移交會計作帳務處理。經過一段時間的整理和完善後,審計組繼續審計發現,仍有9萬多元資金帳實不符,帳面存款大於實際存款。審計人員於是向李某某核實有關情況。

在詢問過程中,李某某含糊其辭,審計人員只好調取近三年單位專項資金帳戶的會計憑證進行審查。審查中,審計人員偶然翻到了一筆出納存入的「項目費」55.42萬元。根據這一重要的疑點證據,審計人員以「項目費」為重點,在憑證中重點審查出納存入的「項目費」,並進行了統計匯總。

根據統計結果,在2016年11月15日至年底的一個半月時間裡,李某某頻繁地存回「項目費」共計194.23萬元。2017年1至6月存入現金9.87萬元,合計204.10萬元。能存回這麼多的資金,這段期間又沒有具體對應的資金來源,審計人員推斷,應該是李某某先挪用,後歸還。

通過對帳戶銀行流水查詢結果及單位財務資料的分析、歸納,檢查人員初步得出結論,李某某利用單位內部監督牽制制度不健全、運行失效,以及自己可以獨自經辦資金支付全過程的手續等便利條件,通過自創「項目費」支出的方式,陸續取出200多萬元,最早取出時間已經超過5年。

審計中了解到,該單位會計此前多次要求與李某某對帳,李某某均以繁忙、生病、單據丟失等方式推託和搪塞。時任單位主要領導也沒能採取有效辦法制止或整改,致使其越挪越多,最終單位帳面上雖然還有200餘萬元存款,實際銀行帳戶已被掏空,僅餘95元。最終查實,這些被挪用的資金,李某某主要用於投資理財、購買衣物化妝品等個人消費。

比對帳面支出和銀行流水時發現,一些會計帳面顯示確實已支出(撥出)的資金,在銀行流水上竟然沒有記錄。通過對不同的憑證進行反覆比對,審計人員發現,一些單據銀行印章上數字的字體有非常細微的差別,「1」上面的勾和下面的一小橫和「2」收尾部分的上挑不一致。與銀行流水相符的「1」上有勾、下有一小橫,「2」收尾部分有上挑,與銀行流水不相符的則無勾無橫也無上挑。

為做實證據、避免誤判,審計組延伸了兩個單位,核實了3筆資金共計13萬元,核實對方確實沒有收到資金。至此,基本認定,出納持有假的銀行印鑑,並通過假印鑑虛列支出貪污近70萬元

最終,李某某被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和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案例分析】

從上述案例可知,該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內部監督牽制制度失效是導致出納長期貪污挪用公款的主要原因。該企業主要風險如下:

1. 單位專項資金帳戶管理混亂,出納與會計長期未對帳

風險分析:紅十字會作為特殊機構,專項資金帳戶一旦管理混亂,便無法準確把控資金的來源和流向,這對企業的運營和發展會產生極大的隱患。另外,出納和會計是互相牽制、監督的崗位,長期沒有對帳,會導致貪污受賄、帳目不清等情況的發生,一旦出現問題,也很難及時被發現。

2.出納獨自經辦資金支付全過程,相關流程缺少內部監督控制

風險分析:出納李某某獨自經辦資金支付全過程,不經過一定的授權審批手續,可能會造成重大差錯或舞弊、欺詐行為,也為自創「項目費」滋生了一定的條件。

3.單位內部監督管理鬆懈,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風險分析:該單位會計此前多次要求與李某某對帳,李某某均以繁忙、生病、單據丟失等方式推託和搪塞。時任單位主要領導也沒有採取有效辦法制止或整改,致使資金被挪用越來越多。發現問題時,若單位內部監管懈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相關問題的惡化,造成的損失將可能難以挽回。

4.帳面支出與銀行流水不符

風險分析:審計人員比對帳面支出和銀行流水時發現,一些會計帳面顯示確實已支出(撥出)的資金,在銀行流水上竟然沒有記錄。帳面支出與銀行流水不符,且銀行印鑑管理失控,導致犯罪人員從內容、形式和程序上完成整個作案流程。

【總結】

企業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監管貫穿整個經營發展過程,企業不僅要建立完善的管理辦法,還要嚴格執行;另外,會計與出納業務的職責要落實到位,對現金的帳實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及時查看庫存的現金有無超出限額,有無挪用、貪污情況,保管措施如何;覆核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制是否正確,有無遺漏或收支抵銷等情況。相關負責人對於異常情況也要及時處理,減少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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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PsibRG0BJleJMoPMPqp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