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哪些情況下可以賠?總結下來有3種

2019-07-28     保險觀察

西漢偉大的史學家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說: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然而,有些人的死,卻是連鴻毛也不如。

佛說眾生平等,眾生真的平等嗎?受限於教育、閱歷、生活環境等等複雜因素,每個人的成長境遇不同,也最終造就了結果不同。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同樣出自司馬遷之口,如果說人生在世,所以有人都是為了利益而生,是有些偏頗了。然而在大部分時候,在利益的誘導之下,做出一些有違道德的事,也不算是新聞了。

自從人們漸漸認識到保險的功用以後,有人出於對家庭的愛與責任,會規劃全家的保障,給家人和自己一份安心。

同樣也有人因為"愛與責任",想利用保險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雖然可能會付出生命的代價,然而,如果人缺錢到極限就真的會鋌而走險。

案例1

2016年3月26日,深圳羅湖區蓮塘一位63歲母親跳樓,希望用自殺的方式得到保險公司30萬賠償款來治療兒子的強直性脊柱炎。

老人的女兒曾經為媽媽買過一份短期意外險,保額為30萬元。兒子於十年前患上強直性脊柱炎,需要幾十萬才能治好。生活的壓力和出於對兒子的愛,讓老人選擇了從陽台上跳下,用自己的命來換保險公司的30萬塊錢。

老人對兒子的愛是真的,一條珍貴的生命逝去了也是真的。可是,這份保險賠不了,也是真的。

一來,老人的保單早已過期;

二來,意外險中對於意外的定義是突發的、外來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自殺屬於主觀行為,在免責條款之內,肯定也不賠。

自殺意外險不賠

案例2

在《中國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險糾紛》中有這樣一個案例,劉乙於2014年5月25日在網上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短期意外險,保險期限為7天,意外傷殘/身故保額50萬元,意外醫療保額2萬元。2014年5月26日下午4時許,劉乙的姐姐打110電話報警稱弟弟劉乙下午去花果山玩,可能要想不開,給姐姐說要照顧好家人以後關機了。園林派出所出警,與劉乙家人一起上山尋找,最終於5月57日凌晨0時30分許將劉乙的屍體打撈上岸。最終,警方認定死者劉乙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殺。

2014年8月,劉乙父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平安保險公司以被保人非意外死亡為由拒賠。後劉乙父母將平安保險公司起訴。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中第21條規定: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自殺為由拒絕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這是依據我國法律體系中"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相關規定

既然平安保險公司給出拒賠結論,那麼被保險人自殺的舉證責任就應該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了。

這個案子中,警方給出的結論是"死者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殺,不構成刑事犯罪。"僅僅從結論來看,似乎不能排除劉乙為意外身故。然而綜合所有證據來看:

  1. 劉乙到本市花果山遊玩而特意購買高額人身意外險不合常理,且保險期間只有7天;
  2. 劉乙在保單生效當日即溺水死亡;
  3. 劉乙在身故前給姐姐發簡訊,讓其照顧好家人,然後關機;

結合劉乙失聯後家人的報警電話、現場監控錄像、目擊證人證言等因素,足以證明劉乙為蓄意自殺。

最終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平安財險公司一審中的舉證,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被保險人劉乙溺水前具自殺動機,系蓄意自殺,二審判決: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劉乙具體是因為什麼原因想自殺不得而知。然而,在想自殺的同時又想通過保險來騙保,即使是以生命作為代價,也不能掩蓋其動機不純的目的,更不能達到騙保的目的。

保險在社會穩定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保險公司的理賠也有嚴格的審查程序。作為對於保險一知半解的外行人,想當然的以為可以通過自殺來騙保,唯一的結果只能是人財兩空了。

所有的保險自殺都不賠嗎?

並不是!

壽險(終身壽險或定期壽險)與帶有身故責任的重疾險中,免責條款中都是規定: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 2 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某壽險免責條款

此條可解讀出兩個信息:

  1. 兩年內自殺不賠,那麼兩年後自殺是可以賠付的
  2. 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沒有時間限制。即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自殺沒有時間限制,可以賠付。

民事行為能力,簡稱"行為能力"——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不能產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效果。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壽險自殺賠付的幾種情況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不管是定期壽險、終身壽險還是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均規定了被保人18周歲以下賠付所交保費;另外,有精神疾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本身就很難通過健康告知,買到保險。

因此在實務中,真正可能因為自殺而賠付到保額的,就是買了定期壽險、終身壽險或者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並且在保單生效後2年自殺這一種情況而已

小時候讀《鋼鐵是怎樣煉成的》,保爾•柯察金說:"人最寶貴的是生命,生命對每個人來說只有一次。人的一生應該這樣度過:當他回首往事時,不因虛度年華而悔恨,也不因碌碌無為而羞愧;這樣,在臨死的時候他就能夠說:我的整個生命和全部精力,都獻給了世界上最壯麗的事業——為人類的解放而鬥爭。"

作為和平年代的一個普通人,我們並沒有機會去建立革命事業。可是,我們每個人的生命依然是寶貴的。每個人的一生,都不應該虛度。更不應該,死於自己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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