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捕撈最高判刑3年罰款5萬 洛陽市4月1日啟動91天黃河禁漁期

2020-03-31     今報洛陽

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 張超飛 見習記者張宇 萌友 王勇 /文圖

記者近日從洛陽市農業農村局獲悉,根據省農業農村廳下發《河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2020年實行禁漁期制度的通告》,河南境內的黃河幹流、洛河、沁河、金堤河等主要支流全面實施禁漁,洛陽市自2020年4月1日12時起至6月30日24時止為禁漁期,為期3個月。



據工作人員介紹,洛陽市黃河禁漁區涉及該市境內黃河、洛河、伊河等主要河流區域及小浪底、西霞院、故縣、陸渾等水庫區域;禁漁期內,禁漁區禁止所有捕撈作業,禁止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也不允許水產市場、飯店等銷售、收購、經營、加工、運輸在禁漁期及禁漁區內捕撈的漁獲物。




「禁漁期間,我們將組織漁政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海事等部門,在小浪底水庫、西霞院水庫等沿黃重點部位和交叉地帶,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切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市農業農村局綜合執法大隊負責人表示。

《漁業法》第38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據了解,3月份以來,由洛陽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該市各地紛紛啟動禁漁宣傳,在重要漁業水域、碼頭、漁船集中區域張貼禁漁通告、懸掛條幅,提高廣大群眾特別是漁民對禁漁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的認識,進而爭取他們的理解與配合,最終保證黃河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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