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第2552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履行《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案)》的相關要求,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我部決定對硫丹、溴甲烷、乙醯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等5種農藥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銷含硫丹產品的農藥登記證;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產品在農業上使用。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含溴甲烷產品的農藥登記使用範圍變更為「檢疫熏蒸處理」,禁止含溴甲烷產品在農業上使用。
三、自2017年8月1日起,撤銷乙醯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包括含上述3種農藥有效成分的單劑、復配製劑,下同)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的農藥登記,不再受理、批准乙醯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的農藥登記申請;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醯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上使用。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二)使用禁用的農藥;
(三)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防治衛生害蟲,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於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
(五)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
各位農友務必要轉發告知周邊農友,這是近期各地農業執法中的重點工作,務必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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