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康某在某公司從事刷片工,該公司上午工作時間為7:45-11:30分。2013年1月21日7時30分左右,原告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與另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對方車輛駕駛人駕車逃逸。
原告自行到醫院檢查後向110報案,因肇事人無法查找,公安交警部門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原告要求,公安交警部門2013年4月2日出具證明一份,內容主要為因對方車輛逃逸無法查找,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依照申請,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原告不服,申請複議,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審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發生的事故是否屬於上班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原告在7時3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明顯屬於該條文規定的上班途中的情形。且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並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故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二、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四個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 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大家可能看得雲里霧裡的,這裡有幾個名詞需要解釋一下:
1、上下班的時間界點
上下班時間的界點問題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合法,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不能作為裁判依據。
2、合理時間
合理時間的理解應當參考勞動者住處和單位之間的距離、勞動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狀況、天氣狀況、路況條件等因素來綜合認定,不能局限於一個固定時間段。
在理解「合理時間」的時候應當注意例外的情形。比如:職工下班途中去接孩子、去菜市場買菜等先從事生活必須事務後再回家。這個時間段也應理解為合理時間內。另如:職工下班後同學聚會、去健身等從事非生活必須事務後再回家的情形就不能認定為合理時間了。
3、合理路徑
合理路徑的理解應當根據個案作出全面、正確、客觀的理解,而不局限於慣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單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徑。
比如:職工從住處到單位有多條路線選擇,職工選擇哪一條路徑都是為了到單位上班或者回家,這樣都是可以的。在理解和認定「合理路徑」時應當結合住處與單位的距離、路況條件、交通工具類型、交通擁堵情況、天氣情況、偶然性事件的發生等因素綜合、全面、客觀、正確的理解。
大家都懂了嗎?當上下班出現了交通事故致自己受傷的,在合理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與補償的哦!